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的通知
吉水质监[2015]45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合理划分省、市(州)及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切实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及《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 4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省水利厅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实施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工协作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提高监督工作质量。
(四)全面覆盖的原则。凡在我省境内按照水利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责任划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吉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行业技术标准。
2.依法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
3.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4.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市(州)及县(市)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基层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5.组织对全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质量随机检测(“飞检”)工作,组织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6.直接负责由省政府或省水利厅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吉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行业技术标准。
2.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辖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
3.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县(市)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县(市)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4.组织对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利工程质量“飞检”工作。
5.直接负责由市(州)政府或市(州)水利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所辖区政府或区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及市本级范围内非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三)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及吉林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行业技术标准。
2.负责对全县(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3.强化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县(市)质量监督的执行能力。
4.组织对县(市)范围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直接负责由县(市)政府或县(市)水利局及其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及辖区范围内非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质量管理工作是建设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及资金安全,也关系到水利行业自身形象。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负监管责任,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二)健全机构,提升能力。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并积极向同级政府争取机构编制及办公经费,并调整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过硬的质量监督人员,不断加强各级监督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管力度,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三)转变方式,突出重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要与时俱进,创新质量监督模式,由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参建各方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由注重施工阶段质量监督向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转变,由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督转变。要进一步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加强对重点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的项目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指导,突出对工程关键部位及重要环节的监督指导。
(四)依法行政,强化问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工作责任制,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监督事权划分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已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由原监督单位负责继续监督,直至工程竣工验收。
吉林省水利厅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