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吉水质监[2013]77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依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 —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市场监管,规范检测行为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和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业资质证书。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检测能力开展质量检测业务,严禁超越其资质等级和检测能力承揽检测任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及真实性负责。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应立即向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作出明确结论。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检测单位应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用,确保检测市场建康有序地发展。对随意压价,扰乱检测市场,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检测任务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以确保检测工作的质量。
二、加强自身建设,确保检测工作质量
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和批准的检测资质能力范围内认真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加强检测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的业务素质,客观、公平、公正地开展检测活动。对在检测工作中玩忽职守,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的及超资质能力范围检测的,视其情节对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限制检测范围,直至取消检测资格。以确保检测工作和检测结果的质量。
三、切实做好水利工程验收前的抽检工作
水利工程验收(阶段、竣工)前,项目法人应按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和能力的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为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检测成果的质量,根据检测的项目和部位,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认可,视其实际情况,可在工程建设中分阶段实施。
四、加强检测合同、试验(检验)、检测报告的管理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的事项和内容见附件1。
试验(检验)报告应包括的事项和内容见附件2。
检测报告应包括的事项和内容见附件3。
五、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测
凡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水利工程,对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要满足水利行业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水利行业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回避和见证取样制度
同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送检与监理单位平行检测不能同时委托同一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材料前,要在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或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对原材料,中间产品进行取样,送有水利行业资质和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填写见证取样记录单及影像或图片等备查资料。
附件:1.检测合同(纸张为A4)
2.试验(检验)报告(纸张为A4)
3.检测报告(纸张为A4)
吉林省水利厅
2013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