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限制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过桥的紧急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交通局,省高管局、高建局、公路局、运管局、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
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桥梁的安全直接关系公路交通的安全。近期全国连续出现桥梁垮塌事故,不但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公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给国家经济运行和重点项目建设带来障碍和隐患。因此,加强公路治超,必须突出桥梁治超,路面治超和桥梁治超要有效衔接、紧密配合,既要保护好路面,又要保护好桥梁。李盛霖部长“在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和交通部《关于限制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运输车辆上路过桥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公路[2007]207号)中明确要求,“坚决杜绝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行使。”根据李盛霖部长讲话精神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桥梁治超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桥梁通行条件
1、在对全省桥梁进行排查的基础上,按照桥梁设计标准和实际检测结果,明确桥梁实际承载能力。省内普通公路桥梁必须设立明确规范的限载标志。
2、对技术状况良好的一、二类桥梁,运输不可解体货物且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超限车辆,应当先行办理超限运输通行手续,并在路政人员监护下方可通行。
3、对技术状况属于三、四、五类的桥梁,坚决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通行。
4、对运输不可解体货物且车货总重55吨以上确需行驶公路的,要求必须使用大型多轴(多轮)板车,车辆单轴(轮组)轴载不超过公路限载标准。在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避开车流高峰时间,并在路政人员监护下通行。
5、对几何尺寸超限但重量不超限的运输车辆,在满足通行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限制条件,确保交通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办理超限运输通行证,在指定的时段内放行。
二、加强超限运输审批管理
各超限运输审批机关要根据不同线路、不同桥梁对车辆的通行标准和要求,兼顾路面治超和桥梁治超,统筹考虑公路和桥梁的超限认定标准,对超限车辆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1、在行驶线路上桥梁技术等级与路面技术等级不同时,按相应桥梁或路面的低等级进行审批。
2、同一行驶线路上所有桥梁技术等级不同时,按最低桥梁等级审批,有危桥的不得审批。
3、办理通行手续时,承运人要如实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所运货物的种类、重量、几何尺寸和相应的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吨位、轴数等,不得弄虚作假。
4、在审批超限运输通行证时,要认真审核运输者所提供的详细资料,按照所通行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和限制条件,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5、在审批超限运输通行证时,对需要加固的桥梁或路段,收取加固成本费;需要监护的,收取监护成本费。
6、超限检测站要满足对大吨位车辆的检测要求,充实和完善检测设备,精确检测称重;检测站和计重收费要尽快改扩建超宽车道,方便该类车辆通过;认真查验车辆超限运输通行手续,对无证和车证不符的超限车辆,依据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三、强化桥梁治超保障措施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桥梁治超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路面治超和桥梁治超有效衔接的机制,严把车辆称重、桥梁检测、通行证审批、路面检查、处罚和补偿费收取、桥梁加固与监护等各个关口。要周密安排,严防死守,决不允许一起桥梁垮塌事故发生。
2、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公路、桥梁管辖权限,对所辖区域的公路桥梁进行全面排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技术状况评级和承载能力检测分析,尽快规范和完善桥梁限载标志,建立全省高速、干线和农村公路桥梁技术档案,作为桥梁治超的参考依据。
3、对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危桥,要及时采取修复和加固措施,有患必改,改必到位。对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危桥,要派专人24小时值守。对有绕行条件的危桥,实施封桥措施,并及时开辟绕行便道,方便车辆通行。
4、各治超站点应进一步加大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治理力度,严格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对运输可解体货物、车货总重超过55吨以上车辆要坚决实施卸载,责令车主及时取走卸载货物,切实防止短途驳载。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对货运企业和水泥、砂石、煤炭、粮食等货物集散地的监管力度,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煤炭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多次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对非法货物转运站场特别是非法煤炭转运点要坚决取缔,从源头上堵截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
6、强化舆论宣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各级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协调,加大新闻舆论宣传力度,突出超限超载车辆对桥梁的危害性。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标语、展板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高速公路单位要充分利用可变情报板开展宣传。运管机构要深入厂矿单位、运输场站等向运输经营业户开展有关超限超载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与解释,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