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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6-00552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02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安〔2026〕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6-00552 分      类: 安全生产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6年04月02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安〔2026〕6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吉建安〔2026〕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2025年9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下简称《配备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和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要求,并将于2026年3月26日起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部署宣贯学习

  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动《配备办法》落实落地,进一步规范属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立即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对《配备办法》开展深入学习,确保准确掌握《配备办法》具体要求和监督管理重点环节。各施工企业要开展内部全员宣贯培训,将《配备办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项目管控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全过程动态监管

  企业在申报办理施工许可阶段的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按照《配备办法》上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未经审核通过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各地要加强动态监管,发现企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擅自变更人员未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实施处罚。对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应当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涉嫌违法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未开展排查或排查后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等导致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的,应当参照事故调查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法律责任落实到位。

  三、压实安全职责

  各地要严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全面落实企业和项目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落实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委派制度,鼓励企业发放安全生产管理岗位津贴,并适当提高安全总监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内生动力。

  四、推广应用信息平台

  各地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使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小程序开展证照扫码验真、人脸识别、考勤检查、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等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和险情处置不力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将相关失信信息录入电子证照。

  五、在岗履职全程记录

  各地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检查记录仪,确保专职安全员在岗履职期间全程佩戴,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任何人不得对视频资料进行编辑、篡改,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要督促属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采用《配备办法》附件规定的施工安全日志文本和记录要求,要将施工安全日志的填写规范度、归档完整性纳入监督机构日常监督范围,强化督促指导。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2日

初审:王成龙

复审:丛田荘

终审:孙绍华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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