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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2341
分      类: 工程质量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函〔2024〕58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2341 分      类: 工程质量监管;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函〔2024〕589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08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吉建函〔2024〕58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全面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保证检测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聚焦检测行业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对检测资质进行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及人员检测行为,强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不断提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体质量责任意识,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二、整治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三)《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吉建规〔2023〕3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

  三、整治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四、整治内容

  对检测机构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进行整治,整治内容详见附件。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

  (一)检测机构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情况。

  (二)地基基础检测类别中的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情况。

  (三)主体结构和装饰装修现场检测类别中的混凝土强度(回弹法)检测情况。

  (四)建筑材料及构配件检测类别中的钢筋(含焊接及机械连接)、防水材料、节能材料检测和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测情况。

  五、整治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15日-9月20日)。各检测机构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本机构资质情况、管理情况和检测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4年9月20日-11月20日)。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安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处理,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调研督导阶段(2024年10月10日至12月3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成调研督导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模式,对各市(州)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调研督导,随机抽检当地检测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全省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夯实质量检测责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检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迅速制定行动方案。要责成专人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报送此次专项整治的相关数据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信息。

  (二)强化作风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避免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检查结果作为2024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据。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零容忍”的原则,严肃查处在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附件:受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8月8日

  初审:郭 剑

  复审:李 洋

  终审:李 振

受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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