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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1565
分      类: 农居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农居〔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1565 分      类: 农居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农居〔2024〕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的通知
  吉建农居〔2024〕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大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结合住建系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持续巩固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问题专项整治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
  督促指导乡镇(街)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和村庄保洁制度,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公共区域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村头巷尾、池塘沟渠、林田洼地的巡查力度,采取定点看守、定时巡查、跟踪违法车辆等措施,对发现的非法倾倒、乱堆乱放农业生产垃圾、畜禽粪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及时上报县级农业农村、畜牧、住建、执法部门,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倾倒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
  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行为
  存放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垃圾、畜禽粪污等非生活垃圾收集点(池)要悬挂警示标识,禁止向非生活垃圾收集点(池)倾倒生活垃圾,可在非生活垃圾收集点附近设置生活垃圾箱(桶),并及时转运处理,解决农村生活垃圾与农业生产垃圾、畜禽粪污混堆混存问题。禁止建筑垃圾、农业生产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
  三、推进设施设备升级换代
  坚决取缔露天生活垃圾收集池,停用破损严重不可修复的生活垃圾收集点,及时翻建或异地选址新建。进一步优化设施设备布局,建设或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点(站)、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和密闭式垃圾运输车辆,确保每个乡镇都具备转运能力。持续加大资金投入,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推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升级换代。
  四、建立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体系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运行管护服务专业化,鼓励以县域为单元,通过市场竞争方式选择运行维护主体,实施专业化管理,确保体系运行的系统性和稳定性。积极培育县域统筹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运营企业,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提高设施设备运营管理水平,做到“建得成、管得好、用得上”。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大喇叭、民生微信群等方式加强农村垃圾治理的公益宣传,增强农村生活垃圾、农业生产垃圾、畜禽粪污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理意识。动员农户积极参与,共同谋划生活垃圾箱(桶)设置,清运频次等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县级行管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完善规范受理、妥善办理、跟踪督办等流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动群众共同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完善共建共治共享长效工作机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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