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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1473
分      类: 消防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消〔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1473 分      类: 消防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7日
标      题: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消〔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03日
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的通知
  
吉建消〔2024〕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抓好做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补正职责
  对于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建设单位提交申请不符合规定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细则》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原则上不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规定以外的申请材料。
  二、规范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设计单位应当规范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是否符合规定。
  三、严把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合格条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工作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消防设计开展技术审查,符合合格判定条件的,方可出具结论清晰明确的消防审查合格书。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消防审查合格书进行复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开展消防验收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工作细则》第十七条内容逐项开展现场评定工作,抽样规则应当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现场评定各项结论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时,方可综合判定现场评定结论为合格。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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