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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0531
分  类: 勘察设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施工图设计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设〔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4-00531 分  类: 勘察设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年03月01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施工图设计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设〔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01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施工图设计管理的通知

 

吉建设〔2024〕6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的施工图设计,满足居民多样化出行的停车需求,确保设计环节质量安全,现就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施工图设计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一)规划已明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量和位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规划条件,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并按要求配置充电设施的用电容量。

  (二)规划已明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位置,未明确电动自行车数量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位置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建设单位要求的数量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预留安装条件。

  (三)规划已明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的数量,未明确位置的,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数量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在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选址时,应满足规划及防火要求,划定停放、充电和疏散通道等区域,停车设施应满足结构、消防和用电等安全要求。

  (四)规划已明确非机动车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未明确电动自行车占比的,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规划条件,按照规划要求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有需求的,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按建设单位要求布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并预留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

  二、审查机构应严格把关

  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审查,确保设计单位严格执行规划条件;对不执行规划条件、不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三、主管部门应严格备案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应核对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划要求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对不执行规划条件、不符合各项安全要求的设计文件,不予备案。

  四、加强监管

  (一)各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应当对本单位设计或审查的住宅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非机动车位情况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立即整改,并将设计变更文件上传至施工图联审系统,同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单位落实规划条件的监管,对施工图联审系统审查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加大抽查力度,如有违反规划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规对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给予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

  (三)我厅将随时对新建住宅小区按规划要求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情况进行抽查,如有违反规划要求和安全要求的,直接向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下达《执法建议书》,并将抽查结果通报全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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