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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2-05140
分      类: 建筑管理;勘察设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管〔2022〕4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2-05140 分      类: 建筑管理;勘察设计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标      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管〔2022〕4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11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建管〔2022〕4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10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及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资质证书有效、且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其中《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资质动态核查结果的通告》(第612号)列入的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或未申报、未报2021年统计年报的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自动延期。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和技术负责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持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按照现行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升级,也可按照上述要求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待取得二级资质后,原三级资质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注销。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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