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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1-04827
分      类: 建筑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标      题: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函〔2021〕11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21-04827 分      类: 建筑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标      题: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建函〔2021〕111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
 
  吉建函〔2021〕111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具体有关事项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二、2021年12月15日起,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
  各地要及时向企业传达通知精神,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及掌握电子注册证书的有关使用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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