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的通知
吉建安〔2019〕9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局:
为扎实推进建筑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治理行业乱象,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安全发展,提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综合管理水平,解决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工作脱节、技术人员力量缺失、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以下简称“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一、“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模式
“建机一体化”企业管理是指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安装(含升降、附着)、拆卸、维修、保养等工作由一家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达到一定技术条件、能够独立承担“一体化”管理的企业组织实施。
二、“建机一体化”企业设立模式
(一)资质条件。
“建机一体化”企业必须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鼓励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二)机构、制度建设条件。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设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确保企业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
(三)人员条件。
1.“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根据企业规模配备专业齐全、人数合理的管理队伍和特种作业人员队伍,及时开展安全培训和继续教育,增强自身技术能力,并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建机一体化”企业应配备下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2.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数量未超过30台的,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三级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和电器维修工工种,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3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1人。
2.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数量超过30台,未超过60台的,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二级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和电器维修工工种,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5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2人。
2.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数量超过60台,未超过90台的,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一级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和电器维修工工种,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工不少于7人,电器维修工不少于3人。
2.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数量超过90台的,企业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数量超过60台,未超过90台的人员数量配备基础上适当增加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
(四)设备、场地条件。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当具有一定数量技术性能良好、质量稳定、安全保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一定规模的维护保养场地。企业有可供租赁的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总数不少于30台,有维护保养设施及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m2,随着建筑起重机械数量的增加适当扩大维护保养场地面积。
三、“建机一体化”企业运行模式
“建机一体化”工作的开展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标准,“建机一体化” 企业与使用单位签订“建机一体化”合同、“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立自有产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出租、安装拆卸、检查、维护保养的运行模式。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与“建机一体化”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建机一体化”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各方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建机一体化”企业应建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期限及起重机械的实际情况,编制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方案,明确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周期,并由“建机一体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批,报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执行。
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建机一体化”企业对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填写相关检查记录,发现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或出现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相关责任方应及时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立行立改,消除隐患。监理单位对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实施旁站监督。
四、“建机一体化”名录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建机一体化”企业名录,定期发布各地推荐的“建机一体化”企业,符合条件进入名录的企业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建机一体化”服务业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建机一体化”企业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存在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实后立即清退出“建机一体化”名录。
五、“建机一体化”工作鼓励政策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建机一体化”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宜选择“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建机一体化”服务。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优先选用“建机一体化”企业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服务。
(二)对采用“建机一体化”管理的项目在评选全省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和省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可适当增加相应的分值。
咨询电话:0431-82752527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