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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541J/2011-04123 |
分 类: | 勘察设计管理;通知 |
发文机关: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11年08月12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吉建设〔2011〕22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8月12日 |
索 引 号: | 11220000013544541J/2011-04123 | 分 类: | 勘察设计管理;通知 |
发文机关: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11年08月12日 |
标 题: |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吉建设〔2011〕22号 | 发布日期: | 2011年08月12日 |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建设〔2011〕22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现将《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
附件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附件2: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
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勘察设计 备案 补充规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抄送: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附件1: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
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
(试行)
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恢复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入吉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省级监管的公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吉林省,持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或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二条 外省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度。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可选择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招投标业务和开展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备案审核、备案审定和信息统一发布及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省企业承接业务的备案审核、现场踏查和市场行为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省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应具备条件:
(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从事勘察、设计人员,应为备案企业在籍职工(对勘察项目应包括必须外聘的土工试验人员等)。
第五条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通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jst.jl.gov.cn)“吉林省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填报《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同时提供相应纸质材料。要求加盖企业公章、注册人员印章、技术人员须本人签字。
(二)外省企业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的出省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对该企业在吉林省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非注册勘察人员(技术负责人、编制人、测量员、试验员、记录员等)、设计人员毕业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勘察企业与我省具有工程勘察资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与我省取得土工实验室资质证书单位签订的该勘察项目试验技术合作协议。
(八)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劳动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和近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吉林省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十)对直接开展施工图业务的,勘察企业还应提供《勘察大纲》、勘察合同、勘察文件;设计企业提供设计合同、设计文件。
第六条 所有书面材料要求装订成册。
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备案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审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外省企业承接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业务的,在我省应有不少于
第九条 外省企业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十条 外省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由独立法人单位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加盖独立法人单位的行政章、出图专用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或签章。施工图文件(含勘察文件)的签字人员必须与登记备案人员相一致。参加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相应专业的施工图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一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认真做好外省企业承接业务的备案审核(包括材料审核、网上信息核验、信息上传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外省企业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出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未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外省企业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及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告其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外省企业,在不良记录公布期间不得在我省继续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外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五条《关于恢复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入吉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省级监管的公告》颁布实施后,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外省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否则,将作为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单项工程备案表
申请单位(章)
填 报 日 期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单项工程备案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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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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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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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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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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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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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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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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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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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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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核发的 资质证书情况 |
证书核发单位: 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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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中 执业的注册 执业人员执业印章印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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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职称 |
从事专业 |
从事本 专业年限 |
在项目中担当的角色 |
本人亲笔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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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省承接项目情况 |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行业类别: 建设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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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吉林省办公场所及技术 装备情况 |
办公场所地点及面积: 技术装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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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或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 是否同意办理备案 是■ 否□(原因: ) (公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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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意见: 同意■ 不同意□(原因: ) (公章) 审查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