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质〔2010〕6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令)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文件)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必须设有专项试验室,但我省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很好落实,影响了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管理,确保产品及建设工程的质量,加强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和资质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成立专项试验室。生产企业是否具有专项实验室作为取得《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通过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必备条件。
二、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的企业,尚未建立试验室或试验室未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试验室资质的,即日起必须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资质申请,截止日期为2010年8月31日。2010年9月1日后,未按要求设立企业专项试验室并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试验室资质的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改,整改期内不得开展生产活动,违反规定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降低生产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三、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认真开展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资质的监督检查工作,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报送至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联系人:刘刚 联系电话:0431-82752582 15164365575
附件: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专项试验室申报表
二○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