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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05-01652
分      类: 城市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户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41J/2005-01652 分      类: 城市建设;通知
发文机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标      题: 关于规范户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05年01月01日
关于规范户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户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

随着燃气的迅速发展,燃气泄漏造成的中毒、爆炸燃烧事故呈上升趋势,燃气泄漏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安装室内燃气报警装置,是及时报警、及时制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贯彻《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降低燃气事故发生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决定在全省各类燃气用户中推广使用燃气报警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燃气用户对安装燃气报警装置重要性的认识

各地要对当地燃气使用情况,加大对燃气事故的防范工作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好安全使用燃气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有关新闻媒体,进行专项知识、专项话题等宣传活动,发动社会各个方面,形成舆论氛围,强化用户使用燃气过程中安装燃气报警装置的安全意识,提醒用户时刻注意安全,正确使用燃气。

二、进一步做好规范推广使用燃气报警装置的工作

(一)按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对新建、改(扩)建房屋建筑、住宅有燃气设施的在设计时宜采用使用户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原有建筑、住宅要逐步安装室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费用可直接进入建筑成本或由受益人承担。。

(二)商业、工业燃气用户,有燃气设施的公共场所和地下建筑设施,可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广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四)凡燃气工程有安全保护装置的工程,要将安装燃气安全保护装置纳入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工程验收部门可纳入工程验收范围。

(五)产品生产企业,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售后服务和定期检验、更换工作,确保产品完好。同时,向用户宣传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正确使用方法,保证该装置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三、加强规范推广使用燃气报警装置的监督管理

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大推广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力度。开展好燃气设施安全普查工作,组织人力,对户内燃气表前后接头、灶具、胶管及燃气管开关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引导用户自愿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公布国家检验合格、适合当地气源的报警装置的产品目录,由用户自愿选择使用报警装置的型号,强化规范推广使用报警装置的透明度。对于强买强卖的燃气企业,以各种形式要求百姓购买不认可的产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望各地接到通知后,做好燃气泄漏报警装置规范推广使用落实工作。同时,对2005524日下发的《关于推广使用户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通知》(吉建城〔200523号)予以废止。

 

 

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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