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农保字〔2022〕1号
各市(州)、县(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长白山管委会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农业保险承保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经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9日
附件
吉林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效做好我省2022年农业保险工作,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支持农业稳产增产、农民稳步增收、农村稳定安宁的保障作用,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和《关于加快吉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吉财金〔2020〕242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吉林振兴发展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聚焦我省扛稳国家粮食安全重任和实现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围绕“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坚持保本微利与提质增效并重、保大宗与保特色同步,突出政策精准滴灌,优化运行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考核评价,提高市场服务能力,全面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我省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发展主要大宗农产品保险。稳步推进我省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保险,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保费补贴。一是继续做好玉米、水稻、油料作物(大豆、花生、葵花籽)、马铃薯等6种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提高小农户投保率,实现愿保尽保。二是启动玉米、水稻两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三是将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实施范围扩展至全部产粮大县。强化预算约束、控制承保总量,每家承保机构在全省的完全成本保险总承保面积不高于其在全省产粮大县的玉米、水稻种植成本保险总承保面积。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每家承保机构的完全成本保险业务要覆盖各自承保的每个产粮大县,同时兼顾承保区域内高、中、低不同层次的风险状况,不得人为排除自然风险相对较高的区域。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保险业务开展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预算执行情况,适时对承保机构的完全成本保险承保面积进行动态调整。四是自2022年开始,能繁母猪、育肥猪养殖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继续按1500元/头、800元/头执行,不断提高养殖户的投保积极性。
(二)做精做强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围绕我省“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结合地方优势特色农业、地理标志性品牌农产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以突出市县主责、支持重点产业为导向,着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一是继续将肉牛、人参、肉鸡等3个特色险种纳入中央财政以奖代补范围,省级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给予保费补贴。二是将黑木耳、西瓜、梅花鹿等区域内保费规模超过50万元的特色险种纳入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范围,在市县财政给予一定保费补贴的基础上,脱贫县、非脱贫县由省级财政分别按照当地财政补贴的60%、35%给予奖补。
(三)不断推动农业保险提标、降费。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成本变动,及时提高农业保险风险保障水平、降低保险费率,切实增强农户抵御风险能力、减轻农户经济负担。一是自2022年开始,各险种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动物疾病疫病、野生动物损毁等风险,且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其中,6种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和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的相对免赔率统一定为25%。二是对玉米、水稻、油料作物(大豆、花生、葵花籽)、马铃薯等6种作物,分险种提高保险金额或降低保险费率(详见附件1)。三是将奶牛养殖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5000元/头和10000元/头两档,统一提高至12000元/头,保险费率由8%降至6%。
(四)积极落实“6+N+1”产业保险政策。继续对全省脱贫户给予“6+N+1”产业保险扶持,防止因灾致贫返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各市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14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地区“6+N+1”产业保险的具体险种,以及每个险种的保险金额(约定产量和约定价格)、理赔实际价格等内容,确保工作有序衔接、政策有效落实。
(五)着力强化农业保险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一是鼓励承保机构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准确把握风险管理角色定位,广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遥感测绘、生物AI智能、远程查勘等现代技术手段,拓展“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推进线上承保理赔,健全完善标的管理、移动作业和风险管控,不断加大科技赋能力度,更好实现农业保险降本增效。二是鼓励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担保等金融工具加强联动,与“吉农金服”建立合作,探索“保险+融资担保+信贷”业务模式以及“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创新试点,不断发挥金融协同效应,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六)切实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承保机构综合费用率不得高于20%的部署要求,不得随意收取农业保险工作费用、增加承保机构成本负担。一是协办费支付比例不得超过承保机构当年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实收保费的3%,其中,乡镇级协办机构的不超过1%,村级协办机构的不超过2%。承保机构直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场、林业公司等签订保险合同的,协办机构和协办人员不得索要协办费。承保机构要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二是养殖险防疫费采取奖励激励方式予以支付,若县级承保机构单个养殖业险种的年度简单赔付率(〔年度已决赔款+年度未决赔款〕/年度实收保费×100%)低于60%,由县级及以下畜牧防疫机构或市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社会化服务承接主体,提供与险种和保单对应的开展防疫相关工作的真实有效凭据,县级承保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支付不高于当年单个险种(仅限享受相关防疫服务的保单)实收保费3%的防疫费。三是承保机构需要聘请具备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开展赔案鉴定等相关工作的,专家鉴定费支付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超过每人每天800元、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不超过每人每天500元、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不超过每人每天300元。承保机构要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四是各市县不得让承保机构负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相关运输、存放等费用,要切实支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强化“农业保险+无害化处理”联动,实现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信息共享。乡镇级及以上畜牧兽医机构或无害化处理中心(场)要在无害化处理后1日内向承保机构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不断提高对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坚决承担好属地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管理和执行动态监控。一是认真编制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准确提供佐证材料,拨付保费补贴时,应要求承保机构提供相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承保机构出单时应做到一张保单对应一个标的,且保单中应载明具体保险标的名称。二是加紧处理应收保费补贴问题,对财政部门拖欠的保费补贴,尽快安排资金予以补足;对不属于财政补贴范围的应收账款,督促承保机构及时调整账务,做到账实相符。三是及时足额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要根据各承保机构的申请,在一个季度内完成审核和资金拨付。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牵头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是重点检查各市县农业保险工作规划与落实情况,以及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分配拨付,是否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等情况;二是重点检查各承保机构服务情况,包括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承保理赔操作合规性与规范性、工作费用使用和管理等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多次承保同一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冲销保费或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况。各市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开展农业保险工作自查,对域内承保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
(四)加强绩效管理。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以服务能力为导向、以保险覆盖率为目标,继续对承保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并结合专项监督检查,强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适时开展承保机构市场份额动态调整,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监管处罚、骗取保费补贴的承保机构,坚决取消其在当地的年度承保资格。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农业保险绩效评价指标,认真对标对表,切实做好评价。
(五)加强环境优化。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快推动农业保险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运行,不断提高农业保险信息化管理能力。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严肃查处承保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农业保险市场良好秩序。各承保机构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队伍优势和专业优势,进一步规范承保理赔服务标准,科学合理制定保险方案,及时提供优质保险服务,通过再保险等方式有效管控风险,并强化宣传公示,着力提升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知晓度和认可度。
本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农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印发前,保险机构已完成承保的业务,须按本方案附件1中规定和附件2中保费承担比例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除此外,可继续执行其他已有约定。
附件:1.吉林省主要农作物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标准
2.吉林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情况表
附件1
吉林省主要农作物保险有关政策调整标准
一、保险金额
种植成本保险:花生、葵花籽由166.67元/亩提高至240元/亩。
二、保险费率
(一)种植成本保险:玉米由8%降至6%,水稻由6%降至5%,大豆由8%降至6%,花生、葵花籽、马铃薯由7%降至5%。
(二)完全成本保险:玉米由8%降至7%。
三、保险责任
(一)种植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含玉米、水稻、大豆、花生、葵花籽、马铃薯)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5%及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3.病虫草鼠害;
4.野生动物损毁。
(二)制种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含玉米、水稻制种)减产损失,且减产率达到20%及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热风(仅玉米制种适用)、旱灾、连阴雨、气温异常、地震等自然灾害;
2.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3.病虫草鼠害;
4.野生动物损毁。
四、赔偿处理
种植成本保险和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全部损失:损失率达到80%及以上的,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二)部分损失:损失率达到25%及以上,但未达到80%的,按部分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对应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植株平均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100%
(三)保险标的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玉米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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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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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期—拔节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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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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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节期—开花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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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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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花期—成熟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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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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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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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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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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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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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苗—分蘖期(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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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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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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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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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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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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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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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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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大豆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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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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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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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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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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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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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荚鼓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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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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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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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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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花生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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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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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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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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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花下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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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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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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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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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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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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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葵花籽不同生长期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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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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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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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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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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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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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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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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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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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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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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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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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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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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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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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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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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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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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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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亩保险金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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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标的一次或多次受灾,每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单载明的每亩保险金额时,该受灾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