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吉财教〔2016〕743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按照国家要求,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 29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相关事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普通高中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能力培养、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于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是完善国家助学政策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实施精准扶贫帮困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二、主要内容
免学杂费对象: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各市(州)县(市)免学杂费学生人数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免学杂费标准(不含住宿费):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教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学校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4号),即省首批办好的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900元,省重点高中每生每学年7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年500元。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财政补助方式: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州)县(市)按6:3:1的比例分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逐校确定免学杂费标准,明确市与所辖区、州与所属县(市)的资金分担办法,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学杂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立收费项目。各地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各项收费的管理。各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普通高中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与民政部门、扶贫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相关数据对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专人,做好免学杂费对象认定工作,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落实保障责任。各地要落实好本级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普通高中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加强学校财务资产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支出,确保免学杂费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及时拨付资金。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将于近期下达,各地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将2016年秋季学期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于9月30日前(含市县负担部分)拨付到普通高中。各地教育部门应在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相关学杂费免收或退费工作,学杂费退费工作最晚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各地要汇总统计高中免学杂费情况(详见附件),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五)推进信息公开。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布政策落实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学校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使相关学生及时了解受助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把好事办好。
附件: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情况表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