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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1-05085
分      类: 教科文;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教〔2016〕22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1-05085 分      类: 教科文;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6年04月06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教〔2016〕226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9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6〕22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要求,原制定发布的《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吉财教[2012]491号)执行到期,现将经修改完善后的《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4月6日

 

 

附件:

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儿园(含民办园)。普惠性幼儿园是指符合我省幼儿园发展布局规划,面向大众,收费标准低(保教费收费标准依照或低于省政府指导价收取),实行财务公开,办园规范的各类幼儿园。

  第三条 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普惠性幼儿园中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另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所在地实施资助。

  第四条 资助标准。农村(含县镇)每生每年1500元,城市每生每年20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即:春季3至7月份,秋季学期9至次年1月份)。

  第五条 资金负担。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同时,幼儿园可以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六条 教育捐助。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展捐资助教,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七条 资助申请。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监护人,向幼儿所在幼儿园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一式3份(见附件1),同时提交幼儿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证明包括:由低保家庭子女监护人持有的经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低保证》;孤儿持有的《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上述证明材料,经所在幼儿园初评后,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一式2份(见附件2),连同幼儿监护人填写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3份,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审核程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对幼儿园上报的《学前教育资助资格申报汇总名册》、幼儿监护人填报的《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审核后,送同级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进行依规审核(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跨地区的资格审核,由同级审核部门负责协调办理;民政部门、残联审核无误后,在幼儿监护人填报的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留存1份,其余2份返回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由教育主管部门向申报幼儿园反馈,并在幼儿园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之后,由幼儿园按月统计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实际在园月数(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半月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并填报《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应发幼儿名册》一式3份(见附件3),于本学期最后一个月的5日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提供的资助幼儿名单和人数,以及幼儿实际在园月数等数据,将资金拨付给同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条 发放方式。资助资金以资助卡的形式发放,由教育主管部门通过指定银行,直接将资助资金存入受资助幼儿的银行卡上,并分别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资助资金发放报表(见附件4)。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相关制度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教育主管部门对资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因资助幼儿在学期内退园等原因,造成财政拨付的资助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学期继续使用,抵顶下学期财政应拨资金。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和幼儿园要建立学前资助实名制信息管理档案,在园儿童和受助儿童信息的基础管理工作,对幼儿人数、补助标准、受资助人次等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监控,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等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吉林省学前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吉财教[2012]4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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