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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1-04882
分      类: 教科文;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教〔2015〕45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1-04882 分      类: 教科文;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5年07月2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教〔2015〕45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9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5〕453号

各市(州 )、县 (市 、区)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村义务教育薄弱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号),制定《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7日

附件:

吉林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 (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改善我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薄弱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条件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第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 资佥使用范围

  第七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适当向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和边境县倾斜。

  第八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薄弱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者幼儿园、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民办学校、地市以上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打造“重点校”而形成的超大规模学校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薄改补助资金用于“校舍及设施建设类”和“设备及图书购置类”两类项目。

  (一 )“ 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主要包括 :

  1.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室,以及必要的运动场等教学设施;

  2.新建、改建和修缮必要的学生宿舍、食堂 (伙房)、水房、 厕所、澡堂等生活设施,以及必要的校园安全等附属设施;

  3.现有县镇“大班额”义务教育学校(小学班额超过56人 、 初中班额超过 66人的义务教育学校 )必要的扩容改造;

  4.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建设校园内信息化网络基础设施。

  (二 )“设备及图书购置类”项目主要包括 :

  1.购置必要的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音体美器材等教学仪器设各;

  2.为宿舍、食堂 (伙房)、水房等公共生活设施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以及必要的校园安保设各等;

  3.购置适合中小学生阅读的图书;

  4.购置计算机、投影仪等必要的多媒体教学设各和信息化网络设备等。

  第十条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薄改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 )独立建筑的办公楼、礼堂、体育馆、塑胶跑道、游泳馆 (池 )、教师周转宿舍等;

  (二 )一次性投入低于5万元的校舍维修和零星设备购置项 目;

  (三 )教育行政部门机关及直属非教学机构的建设和设各购置等;

  (四 )其他超越基本办学条件范畴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拔付

  第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公办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 绩效因素和管理因素四类。其中:

  基础因素,以义务教育学生数为主,对国家和省设立的集中连片特困县、 国家扶贫开发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民族县和边境县等设定调节系数予以倾斜。通过相关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因素,按上一年度市县财政自身安排用于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 (生 均投入数 )作为资金分配因素。通过市县资金申报材料和检查资料获得。

  绩效因素,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备市县制定的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考核获得相关数据。

  管理因素,主要包括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和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规划编制质量、各类数据录入审核等业务工作管理情况、薄弱学校改造规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情况。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考核获得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每年11月底前提前通知市县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在收到中央财政正式下达的全年薄改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下达到市县,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省财政提前下达的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薄改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连同自身安排的薄改资金,按照薄弱学校改造计划项目规划,将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到学校,落实到项目,列入到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各案。执行中按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按照资金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将资金分配结果、项目执行情况录入全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在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要 坚持“实用、安全、节俭”的原则,把 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优先建设、购置教学和学生生活最急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要注重投入效益,做到改一所,成一所,防止项目过于分散。

  第十七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合理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做到规范分配、公开透明、合理使用,确保资金分配公平公正,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八条 分配薄改补助资金时,应当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市县实施的其他义务教育项目资金相互衔接,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支持。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 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提出当年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 :

  (一 )上年度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落实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薄改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 )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 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 )上年度省级财政安排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

  (四 )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即对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 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制定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基一厅[2014] 26号)附件所列各项年度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分别列示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薄改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作为开展绩效评价和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在分配当年资金时,“ 绩效”和“管理”两个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薄改补助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薄改补助资金实施目标管理。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建立薄改补助资金项目库,县(市 )要按薄改规划确定的项目分年度编制计划,提交省级进入项目库。市县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薄改补助资金项目库,实行项目管理,确保薄改补助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四条 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要按规划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工作没有做好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请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后两年内项目必须完成。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验收和结算手续,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设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条 项 目预算下达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履行项目变更和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足的,由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弥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市县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市县制定的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实施目标和计划将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 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落实有关政策要求,规范采购行为。实施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校舍及设施建设类项目,属 于基本建设的,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新建项目要符合抗震设防和综合防灾要求,确 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 薄弱学校改造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严禁将资金向少数优质学校集中,拉大教育差距。严禁举债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薄改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以及冲抵地方应承担的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公用经费等支出。

第六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明确资金监管职责。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教育部门主要负责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项目规划的编报和年度项目遴选申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教育部门特别是市县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薄弱学校改造计划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工作进展等情况。 其中,年度资金安排应包括项目学校名单、项目内容和资金额度,在 市县教育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年。对薄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学校应当全程公开从立项、 实施情况到验收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国家重点检查、省定期巡查、市县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省级及市县财政部 门应当将薄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省级及市县教育部门应 当对薄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各学校应当强化内部监管,自觉接受外部监督,配合审计机关将薄弱学校 改造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每年重点审计内容,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于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薄改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市县薄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 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以及疏于管理,影响目标实现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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