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财社〔2017〕424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会管理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3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政厅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吉林省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 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3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安排。本《细则》所称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重点军供站等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民政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制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适时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管 理。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 评价。补助资金坚持分级负担、专款专用、严格监督、全程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补助主要用于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地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环境整治美化、陈展宣传等支出。
第五条 光荣院补助主要用于光荣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陈展宣传等支出。
第六条 优抚医院补助主要用于优抚医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含巡诊车、送餐车)、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第七条 军供站(含重点军供站)补助主要用于各类军供 站新形势下满足军供保障现代化要求的必要设备的更新配备(含送餐车),以及军供餐厅、操作间、厕所和部队临时休息(休整)场地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环境整治美化以及陈展宣传等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八条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报送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省级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申报)。
第九条 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数据 (主要包括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改造规模和服务对象人数),上年度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做法,当前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当年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等。
(二)上年度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 当年拟重点支持建设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简要情况,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总投资额度、地方政府投入、申请上级补助额度、政府采购询价),绩效目标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各地申报的优抚安置事业单位建设改造规模、服务对象数量、工作实绩成效、地方财力状况等情况研究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适当向革命老区、贫困市县、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倾斜。
在补助资金分配权重中,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维修改造规模(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资金需求)权重占比30%,服务对象数量(烈士陵园年接待参观人数等)权重占比20%,地方财力状况权重占比20%,工作绩效权重占比25%,革命老区、贫困市县、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权重占比5%。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重点以及国家和省政策性变化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提前下达市县(省优抚事业单位),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及时拨付省补助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民政部门将对各地优抚安置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当地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获支持项目资金使用,对其进行绩效评价,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对进展缓慢的项目,省级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进行通报;对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用于优抚安置事业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和本《细则》中未明确提及的类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财政厅会同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2013年印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3]547号)、《优抚事业单位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4]20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