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
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社〔2016〕888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理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21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8日
附件: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21号)及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吉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筹措安排用于支持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补助、省级和市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三支一扶”人员的部分工作生活补贴、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一次性安家费、年度考核奖励经费、开展“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市县财政承担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服务人员体检、培训费用及工作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不足部分等。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下达的招募计划和示范培训名额,制定我省“三支一扶”年度招募计划和示范培训计划,确定“ 三支一扶”计划市县招募人数。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补助资金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建立“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机制,做好考核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二)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每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和示范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
(三)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的完成情况、补助标准、示范培训名额等进行测算,提出预算申请,联合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负责落实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预算,审核拨付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三支一扶”计划绩效评价;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并协助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人员年度考核奖励机制,完善管理机制,做好考核奖励资金发放工作;
(二)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每年“三支一扶”计划招募规模和示范培训计划,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核;
(三)会同省财政厅对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的完成情况、补助标准、示范培训名额等进行测算,提出预算申请,联合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四)提出年度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交补助资金支出计划,并协助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五)向市县分配下达招募计划和示范培训名额,组织开展示范培训,审核汇总市县“三支一扶”招募计划和示范培训计划的落实情况;
(六)会同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市县“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发放以及年度考核奖励、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情况;
(七)组织开展“三支一扶”计划绩效评价,对市县计划招募到岗率、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情况、培训实施情况、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情况、信息系统更新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的筹集、划拨和监管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补助资金本级财政承担部分预算,审核拨付补助资金;
(二)负责本地“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年度考核奖励经费、参加社会保险以及组织开展培训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地“三支一扶”计划,主要职责:
(一)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本级财政承担部分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交补助资金支出计划,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二)落实好“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一次性安家费发放、年度考核奖励、参加社会保险、组织开展培训等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三支一扶”计划绩效评价工作,对本地计划招募到岗率、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情况、培训实施情况、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情况、信息系统更新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三章 招募计划和示范培训计划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我省“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额,制定我省的年度招募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我省“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名额,制定我省年度示范培训计划,并于每年4月底前下达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四章 补助资金的标准、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 “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乡镇机关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出内容及标准。
(一)工作生活补贴: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18000元给予补助;省财政按每人每年9360元给予补助;市县补齐到所在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使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
(二)一次性安家费:对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一年的“三支一扶”人员给予一次性安家费3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00元,省财政补助1000元。
(三)考核奖励资金:建立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考核奖励机制,省财政按人均1700元标准安排考核奖励资金。
(四)示范培训经费:中央财政根据下达示范培训计划人数,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安排示范培训经费。
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按月发放,离职后次月起停止发放。负责补贴发放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月制作“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发放明细表,并于每年年底前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用支出范围: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省内往返交通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参训学员省内往返交通费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高铁二等座及以下,公共汽车、轮船三等舱及以下;其他费用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作为“三支一扶”人员身份确认、日常管理以及补贴发放的重要平台,应当有专人负责,实现全国联网、动态管理,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县级或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并更新“三支一扶”人员基本信息、岗位分配、培训情况、日常考核、期满考核、奖惩情况、补贴发放、期满去向等信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审核相关信息。
第五章 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合理分工、密切合作,确保补助资金预算准确、拨付及时、管理高效。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中央下达的招募计划的完成情况、补助标准、示范培训名额等进行测算,提出预算申请,并于当年8月15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第二十条 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后,在30日内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拨付到补助资金发放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并在下年度进行清算。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三支一扶”计划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对招募到岗率、服务期间流失率、期满就业率、政策落实情况、培训实施情况、日常组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分析,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招募计划、示范培训计划及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差或补助资金到位不及时、资金使用浪费、虚报冒领等情况,将削减或取消分配以后年度的计划招募名额和示范培训名额。
第二十四条 补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对象、程序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安排情况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