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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1-04651
分      类: 债务及金融管理;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吉财金〔2017〕68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1-04651 分      类: 债务及金融管理;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17年09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吉财金〔2017〕687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28日

吉林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吉财金〔2017〕687号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的精神,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通过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金额,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农业大灾风险能力,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自主自愿原则。县(市、区)政府和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二)保费共担原则。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保费由中央、省和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等)共同承担。

  (三)重点扶持原则。为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农业大灾保险的参保对象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

  (四)先行先试原则。此次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将从农业保险基础条件好,适度规模农户多的产粮大县中选择14个县先行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期限和保险标的。试点期限暂定为2017年和2018年。试点标的为水稻和玉米。

  (二)参保范围。玉米或水稻经营土地规模在20公顷(含)以上,流转土地经当地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户。

  (三)保障金额。在目前我省水稻、玉米保险品种保险金额基础上,提高保障水平,将保障程度(保险金额)由覆盖直接物化成本扩展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试点期间,我省水稻的保险金额为每公顷9200元(直接物化成本5200元、地租成本4000元),玉米每公顷6200元(直接物化成本4200元、地租成本2000元)。

  (四)保险责任。根据我省主要自然灾害特点,将大灾保险保险责任确定为: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冰冻(霜冻及障碍性低温冷害)、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以及草鼠害和全部病虫害。

  (五)保险费率。水稻费率为8%,玉米费率为10%。

  (六)保费补贴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农业大灾保险补贴比例为:中央财政补贴47.5%、省财政补贴25%、适度规模经营农户承担27.5%。

  四、试点范围

  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选择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双阳区、九台区、公主岭市、梨树县、永吉县、敦化市、洮南市、东辽县、前郭县、扶余县、梅河口市等14个县(市、区)参加试点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责任分工。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参加试点的县(市、区)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加大工作力度,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有效的农业大灾保险模式和运行机制,为深入开展试点工作奠定基础,提供经验。

  (二)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是创新农业保险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县(市、区)要加大对农业大灾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为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适度规模经营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三)加强检查监督。试点县(市、区)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农业大灾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密切关注试点进程,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总结经验,为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奠定基础。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协办单位,要按照农业保险政策法规要求,规范操作,依规经营。严禁虚保、冒保、骗保等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吉林省财政厅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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