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6〕518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民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教育局、民委:
为加强我省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了《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民委
2016年6月21日
附件:
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教育及民族教育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特殊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特殊教育中小学和少数民族中小学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要严格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权责明晰、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教育、民委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1 、负责补助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与调整。
2 、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提出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审核省教育厅、省民委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及时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3 、做好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4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1 、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提出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目标。
2 、按照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审核汇总学生人数、教师人数等相关基础数据,确保准确及时提供给省财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与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合规性、可行性的审核、论证和筛选。
3 、调度统计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负责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做好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做好项目和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4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省民委主要职责:
1 、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资金政策制度的制定、调整,提出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管理目标。
2 、按照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审核提供全省少数民族教育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民族特色教育年度工作计划等基础资料;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与发布;组织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合规性、可行性的审核、论证和筛选。
3 、调度统计补助资金项目的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提出少数民族教育补助资金绩效考评管理目标;加强补助资金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做好项目和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4 、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市(州)县(市)财政、教育、民委部门主要职责:
1 、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等。
2 、认真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组织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 、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落实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和监督检查。
4 、做好项目验收、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和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民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定支持重点。
(一)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1 、特殊教育学校
(1)核定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从2016年起,全省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提高到生均6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 ∶ 4 比例分担,延边州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由中央和地方按8 ∶ 2 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和 市(州)县(市)按照6 ∶ 4 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资金。 向全省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3)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按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执行。补助范围由原来的农村学校扩大到所有学校,贫困面比例由30%提高到45%,增支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按8:2比例分担。
(4)支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
2 、少数民族学校
(1)提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根据《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32号),我省对少数民族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按普通学校的2倍核定,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州)县(市)按6:4比例分担。
(2) 支持少数民族中小学开展民族特色教育。省级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全省少数民族中小学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体育等校园教育项目和活动,培育民族优秀人才,打造民族特色教育基地。
(二)补助资金分配
补助资金的分配采取因素法,主要因素有:
(1)省教育厅审核提供的特殊教育和少数民族教育在校生人数、双语教师人数等基础数据。
(2) 省民委审核提供的少数民族教育年度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以及民族特色教育年度计划等基础资料。
(3)国家和省确定的补助标准和资金分担比例。
(4)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5)市(州)县(市)本级财政投入情况。
(6) 对国家贫困县、省连片困难市县、少数民族县和边境县给予适当倾斜。
(7)相关材料上报是否及时、齐全。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下达
第八条 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民委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委报送补助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本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
第九条 省财政每年4月底前正式下达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州)县(市) 财政和教育、民委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分解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 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内容和支出科目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或调整的,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省民委备案。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 财政、教育、民委部门要落实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对特殊教育和民族教育的投入;建立补助资金监管平台,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跟踪资金运行全过程;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责任追究;做好项目实施和财务信息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省民委对补助资金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财政、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各级民委部门要加强少数民族中小学民族文化艺术教育的指导,推动民族政策、民族文化艺术在中小学教育中得到有效传承发展。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要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各管理部门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委负责解释。市(州)县(市)财政、教育、民委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期限为5年(2016—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