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1年6号)
吉财采购〔2021〕331号
一、项目名称
吉林工商学院教职工体检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002515)。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春圣心积善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大街1080号
被投诉人1:吉林工商学院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卡伦湖大街1666号
被投诉人2: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
相关当事人1: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门诊部
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路1345号
相关当事人2:长春美年大健康宇宸医院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888号
三、基本情况
招标文件公告日期:2021年1月22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1年3月2日
投诉提起时间:我厅于2021年3月18日收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文件。
投诉事项1:投标人“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门诊部”是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投诉事项2:“美年大健康长春宇宸医院有限公司(投诉书原文如此,实际应为长春美年大健康宇宸医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门诊部”同为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系关联企业;隶属于同一集团控股,存在无法掩盖的共同经济利益,违法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涉嫌恶意串通投标和不正当竞争。
投诉请求:取消相关当事人1的中标资格;彻查相关当事人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没收相关当事人1和相关当事人2的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废除本项目中标结果,重新招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厅依法调查,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中,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门诊部为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并且经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内容为代表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一切事项的授权委托书,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没有证据证明吉林省慈铭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长春经济开发区综合门诊部和长春美年大健康宇宸医院有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且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存在串通行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