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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0-02372
分      类: 教科文;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教〔2020〕35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33P/2020-02372 分      类: 教科文;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 成文日期: 2020年05月1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财教〔2020〕357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28日

关于印发《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20〕357号 

市(州)、县(市)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公办高职院校

  为加强对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教育厅

                        2020年5月12日

  吉林省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吉林特色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吉发[2014]22号)和《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教育服务“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教联[2019]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省财政继续设立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为加强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集中财力、扶优扶强、安全规范、绩效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对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职责

  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市县提供的职业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及时分配下达。

  3.组织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4.补助资金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职责

  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

  2.督促省属高职院校做好项目筛选和项目库储备工作。

  3.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相关材料和基础数据,提出补助资金年度绩效目标

  4.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管理调度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汇总报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市(州)县(市)财政、教育部门职责

  1.作为补资金的执行主体,负责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责任、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提供的学生信息、职业院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2.做好项目筛选、审核、申报等工作,建立项目库,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3.按照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并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的调度做好本区域内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验收和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等工作。

  (四)项目学校职责

  1.项目学校是扶持资金使用主体和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校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申报,做好前期论证等工作。

  2.执行已经批复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

  3.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支出项目的绩效管理。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央财政补助我省的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三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我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目标任务,确定支持内容。补助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公办高职院校健全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巩固提高生均拨款水平;支持高职院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支持特色高水平高职(中职)学校和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等

  (二)引导市县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巩固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水平;支持市县在优化布局结构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和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支持中等职业学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支持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建设

  (三)支持职业院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开展职业院校双师型专任教师1+X”师资培养培训,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支持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

  (四)支持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五)支持省属高职院校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以及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以及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适时调整补助资金支持内容。

  第七条 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管理费用和用于国家明令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的方式分配。因素法选取因素依据省教育厅等权威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资料以及市县申报材料数据;项目法依据相关项目评审结果分配。

  (一)因素法

  因素主要包括:全日制在校生人数、专任教师人数、仪器设备值、建筑面积、市县拨款制度建立情况、市县经费投入情况、基础奖补资金比例、激励性奖补资金比例、布局调整前中等职业学校数量、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享受免学费和助学金政策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和规定的资金分担比例等。

  (二)项目法

  1.根据实际情况,特色高水平高职(中职)学校和特色高水平专业建设项目,省级示范性职教中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职业教育发展等重点项目,依据对相关项目立项评审结果,以及省财政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的项目预算审核结果分配

  2.支持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分配。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九条 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省属公办高职院校根据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向与明确的支持重点,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

  (一)各市(州)县(市)教育、财政部门

  每年1月10日前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每年1月15日前,省教育厅应将各申报材料梳理汇总,连同相关基础数据一并送省财政厅。主要包括:

  1.上年度工作总结: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③本级财政投入情况。

  2.当年工作计划:①年度工作目标任务。②资金绩效目标。③申请级补助和本级资金安排计划。

  (二)省属公办高职院校

  每年9月10日前,各省属公办高职院校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当年工作总结:①补助资金使用情况。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年工作计划:①年度工作目标任务。②资金绩效目标。③申请补助资金安排计划。

  省属公办高职院校在申报补助资金时,要紧密结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任务要求,并从吉林实际出发,对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急需特需专业,以及技术技能积累和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方面的专业给予适当倾斜。

  (三)省直有关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分配补助资金所需的相关资料:

  1.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项目。各地教育、人社部门要按照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将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上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经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20日和11月10日前,分别将受助学生人数以正式文件形式提供省财政厅。

  2.教师队伍建设项目。每年1月10日前省教育厅将上年项目实施方案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省财政厅。每年9月10日前,需将下一年度资金申请提报省财政厅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省属公办高职院校,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同自动放弃申请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使用   

  第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数;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省财政印发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其中,分配下达中央财政支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需将指标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吉林监管局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拨付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职业院校。

  第十二条 省属公办高职院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做好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加强资金申请单位和申报项目的查重工作,严禁资金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下达预算规定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调整的,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前提下,结合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助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规将补助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或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依法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确因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情况特殊需要上级主管部门集中采购的,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落实好相关建设标准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严格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及时办理决算验收,做好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七条 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以及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制度,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报申请,应当按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明确、具体,且在一定时限内可实现的绩效目标,并尽可能的细化量化。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学校在项目执行完毕后,要依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制定扶持资金绩效目标,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安排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专门建账核算,合理、合规、高效使用资金。同时,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的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落实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职业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8]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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