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环辐射字〔2024〕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效能,有效防范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我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辐射行政事项审批
各地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创新工作方式,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把好辐射类环评项目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放射性核素转让审批等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一个环节,从源头保障辐射环境安全可控。同时,要充分发挥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省放射源实时监控系统作用,有效提升放射源动态管理科学性、有效性。
二、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监管
各地要落实好环评、许可审批事前现场勘查,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现场核查,倒源工作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事项。在检查过程中全程如实记录,确保有据可查。指导督促重点核与辐射技术利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设立辐射环境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辐射环境管理制度,完善辐射环境防范措施和管理相关档案。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实行分类清单化、差异化管理,突出问题导向,对存在问题较多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要紧盯不放、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切实提高核与辐射管理水平。
三、强化风险源头排查和管控
各地要全面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一是查找无名放射源。要对辖区内涉核与辐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和再梳理,重点是停产、半停产及倒闭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可能出现无名放射源的单位,彻查是否还存在未登记造册的放射源。二是核实现有放射源。通过线上线下,调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放射源数量、位置信息、编码信息、实际测量值等真实状况进一步核实,确保放射源在正常监管范围内,对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要进一步明确重点监管对象和重点监管事项,并增加监管频次。要加强流动性放射源的监管,真正做到可查可控可跟踪。要建立管理档案,一企一档,除正常的管理活动外还要包括企业年度评估报告的留存。三是加强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对排查出闲置3个月以上的放射源,要督促企业及时送贮,按规定办理废旧放射源注销备案,确保各类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100%安全收贮。
四、强化协同联动
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清辐射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统一部署,进一步明确辐射环境管理职责,健全审批、管理、监测、应急、执法协同管理体系,形成工作环节闭环。同时按照省核安全协调机制的有关要求,做好与负责核安全工作的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和交流,特别是要主动加强与本地区国安委、公安、卫健、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对接,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安全形势前瞻研判、风险预警预置,落实我省核安全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和重点任务。
请各地认真组织辖区内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结合核与辐射日常监管中的薄弱环节,放射源分布特点及可能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逐一排查,确保没有遗漏,同时加强动态管理,存在问题的要及时上报省厅,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各类辐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情况及附表(附件1、2)报省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特此通知。
附件:1.吉林省涉核与辐射单位放射源排查情况统计表
2.闲置、废旧、无码放射源统计表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