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3年度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情况的通报
吉环监测字〔2024〕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吉环监测字〔2023〕12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吉环监测字〔2023〕17号)有关要求,省厅组织各地持续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现将2023年度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工作情况
2023年,全省排污许可证企业手工监测数据联网率为96.4%,同比提升12.5个百分点。其中,重点管理企业监测数据联网率为97.5%,同比提升7.2个百分点。全省11个地区排污许可证企业手工监测数据联网率在91.8%-100%之间,平均97.0%,同比提升1.5-30.7个百分点;重点管理企业手工监测数据联网率在95.2%-100%之间,平均98.1%,同比提升0.8-15.9个百分点。各地为持续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有效保证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相继对全省6808家排污许可证企业中的1072家开展了执法监测,对570家开展了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检查,分别占比15.7%和8.4%。省厅组织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72家重点管理企业进行了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检查及执法监测质量抽查,占比4.5%。
总体来看,各地能够依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要求,通过调研帮扶、监督检查等措施,组织排污单位按照自行监测指南内容完成监测及信息公开等工作,有效推动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监管。结合企业数据联网率、联网企业数据发布率、完成率及企业数量等因素进行年度综合排名,位列前三名的地区依次为松原市、吉林市、白城市。
二、存在问题
一是工作完成程度存在较大差异。目前,各地排污许可证企业及重点管理企业的联网率均达到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指标,但部分地区的联网企业数据发布率、完成率还相对较低,需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推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全链条监管,实现工作整体性要求。
二是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规划性不强。部分地区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数据公开的时限、监管等缺少计划指导和日常调度,导致年末大量数据短时集中上传,造成时效延后、更新缓慢、信息丢失等问题。
三是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规范性较差。部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主要问题仍然集中在监测方案内容不完整、委托监测的数据质量不高及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方面,以致完成质量未得到有效提高。
三、下步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填报及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有效保证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上报、调整与审核及数据上报与确认的时效性。
二是有序组织自行监测数据上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细化各时间段的任务要求,督促排污单位按照方案、计划进度进行信息上传,避免出现短时集中上报及报送质量不合规等情形。
三是持续强化测管协同联动机制运行,加大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指导帮扶和监管力度,到2024年底,全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情况抽查达到5%以上、重点管理企业执法监测达到10%以上。2024年10月底前,各地要确保全部排污单位企业手工监测数据联网率、重点管理企业手工监测数据联网率、联网企业数据发布率均达到90%以上。
特此通报。
附件:2023年度全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