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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3-0336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气候字〔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3-03366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9月07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气候字〔2023〕9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13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吉环气候字〔2023〕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8个部门《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环办气候〔2023〕1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申报和建设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切实提高对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认识,积极做好试点申报组织工作,以城市适应气候变化为突破口,提高气候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试点申报城市要确保试点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本地实际,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二、申报条件及流程
  (一)申报条件。试点申报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及以上城市,同时鼓励国家级新区申报。试点申报城市应高度重视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适应气候变化工作有一定基础,城市面临的气候风险典型突出,试点目标清晰、任务明确、措施合理,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有力,能够为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创造良好条件,优先遴选工作基础好、组织保障有力、预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城市。
  (二)试点申报。申报城市应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填写《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申报表》(见附件1),编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由试点申报城市人民政府提交省生态环境厅。试点申报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十项重点任务,合理选择确定本地试点建设重点任务及目标。其中,完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强化城市气候变化影响和风险评估、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加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优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空间布局为必选任务,其他有关领域重点任务可根据城市实际情况选择一项或几项,要突出城市特点和试点效果,避免贪多求全。试点申报城市也可视情增加其他自定任务。
  (三)试点审核。收到地区申报材料后,省生态环境厅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核意见、确定推荐意向顺序,报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三、试点建设和评估验收
  (一)试点建设。鼓励并支持试点城市通过美丽城市建设试点、气候投融资试点、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适应气候变化国际伙伴关系等推动试点建设。鼓励试点城市协同推进低碳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等各类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我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做好试点城市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掌握试点情况,推动经验总结交流。试点城市要印发实施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方案,认真抓好责任分工和任务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取得试点实效。
  (二)评估验收。试点城市应每年年底开展试点建设工作自评估,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自评估报告。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评估验收办法,定期对试点城市的工作进展和成效开展跟踪评估,并形成《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案例集》。对建设试点成效显著、引领作用突出、验收评估结果优秀的通报表扬,推介其先进经验做法;对工作推进不力、实施进度滞后、验收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四、报送要求
  请申报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地区,填写《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申报表》,编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于2023年9月25日前报送我厅(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1.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申报表
      2.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9月7日         
附件1.doc
附件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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