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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3-03297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1-6月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函〔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3-03297 分      类: 大气污染防治;通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22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1-6月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发文字号: 吉环办函〔2023〕15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6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2023年1-6月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

吉环办函〔2023〕15号
 

 

各市(州)、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吉环气候字〔2023〕1号)相关要求,现将各地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情况
  各地均按要求于2023年3月31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二)2022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完成情况
  各地积极配合核查及复核相关工作,加强对工作的监督指导,并指派专人全程参加了至少1家现场核查。我省按期完成了48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的核查及复核工作并及时报送生态环境部。
  (三)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定情况
  各地均按要求于2023年3月10日前组织我省44家参与碳市场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了2023年度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工作,并按期通过管理平台提交。
  截至目前,共有10家企业提出重新修改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其中:有4家因变更企业法人和企业名称,对碳排放量核算不产生影响;有5家因空干基水分获取方法不符合指南要求、对汽轮机冷却方式和收到基水分获取方式等问题进行修改,对碳排放量核算影响较小;有1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因化石燃料品种增加燃料油进行修改,对碳排放量核算影响较大,请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进一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2023年1-6月月度信息化存证工作完成情况
  2023年1-6月我省44家重点排放单位应提交月度信息化存证(以下简称存证)264次,实际按时提交259次,按时提交率为98.1%;应整改170次,实际按时整改158次,按时整改率为92.9%。
  从各地提交情况来看,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梅河口市提交情况较好,按时提交率为100%;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等地区按时提交率分别为95.8%,98.6%和95.8%,不同程度存在提交不及时问题。
  从各地整改情况来看,白山市、松原市、白城市整改情况较好,按时整改率100%;长春市、吉林市按时整改率分别为94.4%和98.0%,按时整改工作仍需加强;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延边州、梅河口市等地区按时整改率分别为80.8%,80.0%,83.3%,87.5%和80.0%,按时整改率较低,反映出部分地区重视程度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从各地审核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能够按照我厅有关工作要求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加强对相关单位存证的督促和存证数据审核工作,推动数据质量不断改善。但同时也发现,个别地区对数据质量审核把关不严,一些问题仍不断重复出现,如:空干基水分获取方法、上网电量计算方法、发电煤(气)耗以及发电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不符合指南要求,收到基水分以及低位发热量监测方法不符合实际等。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通过定期检查、强化存证日常监督管理等手段,指导相关单位严格履行各项义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各项工作。
  (二)严守时间节点。碳排放数据存证是有序推进碳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严格遵守存证工作的时间要求,督促相关单位密切关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整改反馈信息,加强与审核专家沟通,及时完成整改工作。
  (三)加强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是保障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的“生命线”。各地要加强对存证数据及信息的审核把关,对于存证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等情况,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切实提高存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我厅将把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纳入年度污染防治攻坚考核和绩效考核,持续监督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并将对各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予以定期通报。
  特此通报。
   
  附件:2023年1-6月存证完成情况(以月度提交量为单位统计)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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