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2025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3〕1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关于印发<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20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2〕42号)、《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3年度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固体字〔2023〕8号)要求,为高质量完成好我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现就开展2023-2025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地要认真按照《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详见附件1)认真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组织企业通过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化学品信息系统”,详见附件2)认真填报调查统计信息,组织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培训、审核、指导、帮扶、调度、总结等相关工作。要严格按照《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附件3)要求做好各环节、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数据质量符合一致性、完整性、协调性、规范性、准确性、逻辑性、合理性、及时性等数据质量标准要求。书面审核、现场审核要做好记录(附件4、附件5)。
二、2023年调查工作内容及时限要求
(一)企业填报自查阶段(7月13日-7月23日)
企业人员依据初筛结果,通过化学品信息系统填报本单位生产使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每张报表进行自查审核,确认后上报数据。同时整理好各类证照、环评报告、检测报告、购销合同、发票、生产台账原始凭证等纸制材料,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二)县级审核阶段(7月24日-8月6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调查范围内所有企业化学物质环境统计信息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率应达到100%。发现有错报、漏报的,要及时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审核合格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市级审核阶段(8月7日—9月3日)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书面审核、现场审核等方式,组织开展对辖区调查范围内所有企业化学物质环境统计信息填报质量的抽查审核工作。其中,长春、吉林、辽源地区书面审核率不低于45%,现场审核不低于5%;其他地区书面审核率不低于40%,现场审核率不低于10%;涉及详细环境信息调查、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的企业,以及书面审核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全部进行现场审核。发现有错报或漏报的,及时退回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填报、审核。
(四)市级总结报送阶段(9月4日-9月29日)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系统梳理总结本次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和重点行业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计划,分析本地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形成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五)省级审核阶段(8月7日-9月29日)
我厅采取电话核实、书面审核、现场审核等方式,组织开展全省化学物质环境统计信息填报质量抽查审核工作。长春、吉林地区抽查审核率不低于5%;其他地区抽查审核率不低于10%;涉及详细环境信息调查、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的企业,以及书面审核发现问题的企业,现场审核抽查审核率不低于50%。对发现有错报或漏报的,退回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并要求重新填报。
(六)省级总结报送阶段(10月9日-10月31日)
我厅全面总结本次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完成情况,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和重点行业的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评估计划,分析全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形成工作总结,报送生态环境部。
三、2024、2025年调查工作内容及时限要求
(一)企业填报自查阶段(每年1月1日—1月20日)
相关企业通过化学品信息系统开展详细信息、重点管控信息、公约履约信息调查工作,选取适用表格,填报本单位生产、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环境信息。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对每张报表进行自查审核,确认后上报数据。同时整理好各类证照、环评报告、检测报告、购销合同、发票、生产台账原始凭证等纸制材料,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二)县级审核阶段(每年1月21日—2月10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调查范围内所有企业化学物质环境统计信息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率应达到100%。发现有错报、漏报的,要及时退回企业重新填报,审核合格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三)市级审核及总结阶段(2月11日—3月10日)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书面审核、现场审核等方式,组织开展对辖区调查范围内所有企业化学物质环境统计信息填报质量的抽查审核工作。其中,长春、吉林、辽源地区书面审核率不低于15%,现场审核不低于5%;其他地区书面审核率不低于20%,现场审核率不低于10%;涉及详细环境信息调查、重点管控信息调查的企业,以及书面审核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全部进行现场审核。发现有错报或漏报的,及时退回县(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填报、审核。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全面总结年度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完成情况,监测评估本地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形成工作总结报送我厅。
(四)省级审核及总结阶段(3月11日—3月30日)
我厅采取电话核实、书面审核、现场审核等方式,组织开展全省化学物质环境统计信息填报质量抽查审核工作,抽查率不低于5%。发现错报或漏报问题,及时退回市(州)核查。监测评估全省新污染物环境风险,全面总结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完成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四、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2023年度吉林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组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专班等要求,在每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期间,各市(州)、各县(市、区)均要安排2人以上业务骨干专门负责调查统计相关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序、高质量完成。
(二)及时开展培训。各地充分利用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系统中的操作视频教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7月17日前完成本地2023年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填报培训工作。2024、2025年要在1月10日前完成年度培训。
(三)做好指导帮扶。我厅组织技术帮扶专家组积极主动做好技术帮扶工作,协助各地高质量完成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评估环境健康风险、谋划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等工作。各地要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对辖区内企业及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帮扶。
(四)强化跟踪调度。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度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要求,我厅对《新污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表》进行了优化完善(见附件6)。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期间,各地每周要及时调度、梳理工作进展,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企业清单,更新《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表》,经局分管同志审定后,每周二下班前将电子版(Excel格式)报送联系人邮箱。
(五)进行情况通报。我厅将视情对各地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展、专班组建、填报质量、数据审核、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通报。
(六)落实保密要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中获得的数据属于商业秘密,须严格保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特此通知。
附件:1.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
2.全国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信息管理系统说明
3.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制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4.书面审核记录(样表)
5.现场审核记录(样表)
6.新污染物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表(样表)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