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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3-02179
分      类: 综合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9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水体字〔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3-02179 分      类: 综合管理;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3年06月19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水体字〔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28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环水体字〔2023〕1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全面落实《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制订了《吉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9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指南(2021年)》,全面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态环境领域项目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生态环境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生态环境部参与分配的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省生态环境厅参与分配的省级生态环境资金,包括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是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各直属事业单位拟申请生态环境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申报,是指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申请省级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的项目申报。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评审,是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拟纳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及拟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的项目评审。

  第六条 建立省级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对申报项目实施技术评审。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以已经建成的、已面向社会征集专家的专家库为基础,由省内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直事业单位、社会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专家组成,生态环境领域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等专业为主,财政领域以项目投资、目标绩效等专业为主。专家库由省生态环境厅流域办负责日常管理,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专家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专家库。

  第七条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在项目范围及类型、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资金筹措和资金申请等方面进行初审把关。

  第八条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各直属事业单位申报项目应有明确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报单位、实施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与内容、建设周期、投资估算、申请资金、资金筹措、绩效目标等。

  第九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材料。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项目:1.地方生态环境与财政部门的联合申请文件;2.工程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备案文件,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及地市(州)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淘汰补贴类、打包类项目提供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工作方案;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4.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相关文件;5.企业项目提供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未存在严重环境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明;6.特定项目需要提供的特殊申报材料。

  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申报项目:1.工程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或备案文件,非工程类项目提供实施方案及省生态环境厅批复文件;2.申请省级专项资金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4.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需提供有关项目申报的厅长专题会议纪要;5.特定项目需要提供的特殊申报材料。

  第十条 在项目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申报材料是项目申报的唯一途径。申报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通过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请;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在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系统和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请。两个项目管理系统申报窗口全年开放,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各直属事业单位可随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直属事业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申报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不具备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材料未齐备;2.未落实地方支出责任;3.已获得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或价格补贴;4.未纳入省级储备库项目,不得作为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5.项目管理系统申报信息填报不完整;6.三年内存在严重环境失信和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项目;7.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总投资低于200万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项目,除监管能力建设、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险源应急防护、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等4类工程项目外,总投资低于3000万元水污染防治工程类项目,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或整治行政村数少于10个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第十二条 省生态环境厅流域办负责统一组织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评审,组建5位专家(包括1位投资预算专家)的评审专家组(设专家组长1人)、制定评审项目清单、议定会议参评人员、印发评审会议通知等。一般每年3月下旬和8月下旬分别开始组织全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集中评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采取视频会议、送审资料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聘请评审专家和承办评审会议。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参评处室负责评审会议前5个工作日提交参评项目清单,参评项目要在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系统申报项目范围内。参评项目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范围及类型、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总投资、申请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评审会议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评审。

  1.省生态环境厅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对参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总体介绍;

  2.与会专家和代表对参评项目进行初审,对明显不具备评审情形的项目不予评审;

  3.对具备评审基本条件的项目,与会专家和代表对申报项目范围方向、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工艺、绩效目标、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资金申请等方面进行质询和审议。

  4.经与会专家和代表讨论,形成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和提交申请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评审清单,出具专家组评审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流域办负责组织评审结果实施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生态环境厅各直属事业单位,项目评审会议后3日内按照评审意见完成申报材料修改完善,经专家组长确认后,按照项目申报途径重新申报。省生态环境厅各相关处室负责复核重新申报的项目材料,确认项目评审清单相关项目修改完善,并在系统提交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申请,同时报送流域办省级项目储备库项目清单。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评审会议资料保存建档和实施省项目管理系统项目调库工作,同时每月汇总省级和中央项目管理系统申报项目动态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流域办。

  第十六条 参评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评审。

  1.不符合省和中央年度生态环境资金支持方向;2.未在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3.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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