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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431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2〕1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4314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固体字〔2022〕1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9月02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2年

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环固体字〔2022〕1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为持续巩固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不断提升全省危险废物管理水平,按照《2022 年吉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吉环固体字〔2022〕9 号)有关要求,省厅将于9月开始组织各地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开展评估,为确保省级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间
  2022年9月至10月
  二、评估对象
  (一)经营单位:取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二)重点产废单位:列入《吉林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2022年版)》的产废单位。
  (三)2021年“回头看”企业:上年度省级评估基本达标和不达标企业。
  (四)其他产废单位:除重点监管单位以外的其他产废单位。
  三、评估分组
  省厅成立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1个技术复核组和3个现场评估工作组,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总指挥、总调度,现场评估工作组在领导小组安排下开展现场评估工作,技术复核组对评估高分企业等特殊情况进行技术再核查、再评估。
  领导小组:组长:李伟华  省生态环境厅督查专员
  成员:于新刚  省生态环境厅固体处处长
  赵立臣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
  李忠波  省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技术复核组:组长:赵立臣
  成员:王晓恒、李婉茹、葛伟年、王腾、马臻
  联络员:李婉茹0431-88906073,18946792155
  现场评估工作组:
  第一组:评估地区包括长春市、白城市、长白山管委会
  组  长:王晓恒
  成  员:王腾、马臻、王白璐、张译文、赵晓琪
  省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
  联络员:马臻0431-88906084,13351543877
  第二组:评估地区包括吉林市、四平市、白山市、梅河口市
  组  长:葛伟年
  成  员:潘文静、于奇、刘晨、范作峰
  省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
  联络员:潘文静0431-88906074,13944454706
  第三组:评估地区包括辽源市、通化市、松原市、延边州
  组  长:李婉茹
  成  员:耿春梅、袁新国、徐建舒、陈铁来、连慧宇
  省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
  联络员:耿春梅0431-88906873,15243126299
  四、评估方式和程序
  (一)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采取先集中再分散的方式进行,由技术复核组于9月5日至6日对长春市2家产废单位和2家经营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规范本次评估工作的程序、标准和尺度,使3个评估工作组能够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行动。随后,各工作组赴现场分别进行评估。
  (二)评估程序
  1.被评估地区汇报工作。被评估地区汇报2022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显著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合理化意见建议等,对于采取管理部门评估结果和企业抽查评估结果进行分别排名的地区,着重介绍分别评估的优势和不足,为省级评估提供有益借鉴。    
  2.对接评估企业名单。现场评估工作组在汇报会结束后将本次抽查企业名单告知被评估地区,属地生态环境局合理安排检查路线,原则上不允许更改企业名单,若被抽查企业确实不具备检查条件的,需当地出具书面材料,经现场评估工作组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现场评估工作组重新抽取企业。
  3.对企业进行实地评估。现场评估工作组按照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评估指标对抽查企业实地检查、现场打分,评估结束后企业负责人在打分表上签字确认。现场发现违法问题,由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履行执法程序,在检查结束后一周时间内将执法结果报省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8月底前未按时提交本年度评估总结报告的地区,评估工作组将进行现场评估、现场打分,并将当地提供的总结报告和证明材料一并带回。对现场评估时仍未提供评估总结的,按未评估指标标准予以扣分。
  五、其他事项
  (一)请各地于2022年9月1日前与评估工作组联络员取得联系,确定本地区具体评估时间。
  (二)请各地通知辖区涉废单位,按照评估指标要求准备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相关材料待查,并准备近5年相关材料备查。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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