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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430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气候字〔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2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8753/2022-04309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文机关: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2日
标      题: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吉环气候字〔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12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重点排放单位
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吉环气候字〔2022〕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有关要求,我厅拟组织开展全省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全省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发电、民航等8个重点排放行业中,2020年或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上述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
  按照有关要求,我省已将111家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1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复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及第三方核查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
  二、时间安排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按照所分配的核查及复核任务,完成对省内重点单位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及复核工作。其中,发电行业的核查、复核及报送工作应分别于2022年9月10日、9月25日、9月30日前完成,其他行业的核查、复核及报送工作应分别于2022年11月10日、11月25日、11月30日前完成。
  三、核查报告形式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19号)、《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有关要求,完成文件评审、现场核查及复核等工作,按要求填写文件评审表、现场核查清单、不符合项清单、核查结论等内容。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机构按照时限要求,规范开展核查、复核工作,及时向我厅提交核查及复核相关材料。同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或提供企业碳排放资料、数据等。
  (二)各机构在核查、复核期间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政策。确因疫情防控要求等原因无法按时开展核查、复核的,要及时向我厅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三)各核查机构按照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后,要在5日内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要于被告知后2日内对核查结果签字盖章确认(可签“同意”或“有异议”,未按时签字盖章确认的视为“同意”),并书面反馈核查机构。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自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我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详细说明复核理由,我厅将于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机构应对核查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对提出复核申请及我厅或技术工作组认为需要复核的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现场复核,及时出具复核结论。复核机构对核查结果提出异议的,核查机构应及时进行校核、说明;对于核查结果确有问题的,必要时核查机构需重新进行核查。
  (四)请各重点排放单位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机构进行评价,认真填写核查机构评价表(详见附件2),于核查完成后5日内将扫描件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
  (五)请各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商主管部门和重点排放单位共同开展核查、复核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此通知传达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并组织、配合做好核查、复核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李浩文
  联系电话:0431-89963110
  电子邮箱:lihaowen6161@163.com
  附件:1.吉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任务表
     2.核查机构评价表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12日          
吉林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任务表.wps
核查机构评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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