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22年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环气候字〔2022〕2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名单
请各地统计辖区内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发电、民航等8个重点排放行业中,2020年或2021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上述要求的自备电厂(不限行业),按照附件2的格式和内容汇总形成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于5月15日前报送我厅。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我省2022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二、关于填报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请各地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通知》有关要求,按照名录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其中,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要于5月31日前,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环办气候〔2021〕9号)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支撑材料。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要于9月30日前,按照相应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补充数据表(在环境信息平台下载,其中电网排放因子调整为0.5810 tCO2/MWh)要求,核算2021年度排放量并编制排放报告,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生产情况、相关支撑材料以及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三、关于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请各地根据名录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见《通知》附件2)的信息公开格式要求,于5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公布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2019-2020年度)经核查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所属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提供证明材料,删减相关涉密信息后公开其余信息,相关情况各地统一向我厅报告备案。
四、更新质控计划并进行信息化存证
请各地根据名录组织辖区内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指南》要求,于5月31日前通过环境信息平台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并依据更新的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年4月起,在每月结束后的40日内,通过具有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或经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元素碳含量等参数进行检测,并对以下台账和原始记录通过环境信息平台进行存证:
1.发电设施月度燃料消耗量、燃料低位发热量、元素碳含量、购入使用电量等与碳排放量核算相关的参数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扫描文件;
2.检验检测报告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检测参数应至少包括样品元素碳含量、氢含量、全硫、水分等参数,报告加盖CMA资质认定标志或CNAS认可标识章;
3.发电设施月度供电量、供热量、负荷系数等与配额核算与分配相关的生产数据及其盖章版台账记录原件扫描文件。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5年,鼓励有条件的重点排放单位探索开展自动化存证。
五、强化日常监管
请各地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名录内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与执法,重点包括名录信息的准确性、企业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有效性和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投诉举报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转办交办有关问题线索的查实情况等。对核实的问题要督促企业整改,特别是生态环境部在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专项行动中通报的典型案例和督办的问题,要将被通报的重点排放单位列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对象,对查实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请各地分别于2022年5月15日、7月10日、10月15日、2023年1月10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季度日常监管工作执行情况报告。
六、配合做好核查复核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填报的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有关数据及支撑材料等进行核查、复核。其中,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及复核工作预计于6月至8月开展,对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及复核工作预计于9月至12月开展。请各地组织辖区内重点排放单位提前准备好相关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切实做好配合工作。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李浩文
联系电话:0431-89963110
附件:1.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
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2. 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模板)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