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0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吉环办议字〔2020〕8号
赵海军: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尽快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9年9月至10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国办发〔2019〕44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以及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厅会同省畜牧局组织开展了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排查工作,将无法律法规依据和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划定的禁养区全部调出或调整。2020年5月29日,省自然资源厅与农业农村厅、畜牧业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取消了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一、禁养区调整工作
我省原划定禁养区总数2904个,总面积23054.08平方公里。根据《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等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过排查,调整或撤销的禁养区共计75个,其中,调整13个、撤销62个,分别为四平市2个、辽源市2个、通化市2个、松原市37个、白山市7个、长白山管委会16个、梅河口市9个。本次调整和撤销的禁养区涉及关闭搬迁养殖场户24个,存栏量0.7215万头(以生猪计,下同),其中,生猪场户13个,存栏量0.036万头。调整后,全省共有禁养区2842个,禁养区数量减少62个,禁养区面积22407.88平方公里,减少646.2平方公里(其中撤销禁养区总面积620.92平方公里),禁养区的类型无变化。
二、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2019年9月9日,省畜牧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15个部门印发《稳定生猪生产十四条措施》(吉牧联发〔2019〕17号),取消规模化生猪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限制。2020年5月29日,省自然资源厅与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规定 “生猪养殖和存栏2000头以上肉牛、500头以上奶牛、3000只以上羊或鹿、20万只以上鸡、5万只以上鸭鹅等规模化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受15亩上限规定限制”。
三、协助农民养殖户异地重建工作
《关于印发稳定生猪生产十四条措施的通知》(吉牧联发〔2019〕17号),从给予种猪场引种补贴、落实生猪养殖企业信贷保险政策、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强化生猪产业用地政策支持等方面引导和扶持养殖企业(户)规范开展养殖业,明确要加大对种猪场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从省(国)外引进优良生猪品种,增强良种供应能力,稳定生猪生产基础。对全省备案的种猪场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从省(国)外引进的种猪给予适当补助;继续支持省级以上生猪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落实国家贷款贴息政策,将符合农办计财〔2019〕30号文件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开展“吉农牧贷”业务的县市,对适度规模生猪养殖场(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倾斜;深入实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调动养殖场(户)恢复生产积极性,提高参保率,降低养殖风险;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划定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各地要给予用地保障。
特此答复。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16日
(联系人:毕付冬 联系电话:0431-82535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