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机关保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及有关配套法规、规定,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工作基本原则
厅机关保密工作,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二、涉密文件管理
(一)国家秘密文件、电报及各种图纸、资料,分别由厅办公室文书和档案人员管理;各处(室)办理和借用的,由兼职文书统一管理,在使用或办理完结后,应及时交厅办公室文书或档案部门,不准长期滞留在个人手中。
(二)妥善保管好秘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不准随便堆放在办公桌上,离开办公室,必须将涉密材料锁入保险柜(箱),并锁好房门。
(三)不准随意将秘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带回家中,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处(室)领导批准,但不准给家人阅读和谈论国家秘密。
(四)不准随意翻印秘密文件。凡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上级机关公文有关材料,一律不得翻印。确因工作需要翻印秘密文件时,必须经厅主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用后交回厅办公室。
(五)不准携带秘密文件、电报、图纸、资料等外出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出入公共场所。
(六)在普通电报和私人通信中不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七)在涉外工作中,携带秘密材料必须经厅保密委员会审查批准。
(八)参加各种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厅办公室文书或档案部门登记,不要擅自留存。
(九)厅机关各处(室)清理文件、材料时,特别是在机构调整、搬迁和人员变动过程中,对秘密文件和有关重要材料不得擅自处理,应交厅办公室档案室统一保管或经鉴定后,按有关规定统一销毁。
(十)销毁秘密公文、材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十一)如发生失泄密事件,要及时向厅保密委员会报告。
三、上网信息保密审查
(一)向公共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部门、单位,必须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战略高度,重视上网信息保密工作,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上网信息保密工作的领导。
(二)凡向国际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严格的保密审查批准。保密审批实行部门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并按照相应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
(三)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并出具所提供的上网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明。各部门、单位的工作秘密,也应加以保护,未经本部门、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上网。
(四)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以提供网上信息服务为目的而采集的信息,除在其它新闻媒体上已公开发表的,组织者在上网发布前,应当征得提供信息单位的同意;凡对网上信息进行扩充或更新,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
四、网络安全保密管理
(一)对计算机系统信息,要严格划分密级。计算机加工的秘密信息,要存入专用软盘,指定专人保管。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三)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四)面向社会开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开办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涉密信息,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厅保密委员会。
(五)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要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公共信息网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