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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综合统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根据《统计法》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全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适用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省厅综合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管理及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的管理及数据的填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数据由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提供,由所在县负责汇总上报;省地勘局、厅内相关处室以及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辖区综合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综合统计工作的领导,明确综合统计职能,落实专人负责,为综合统计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第五条 综合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统计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报表制度》、《快速年报制度》、《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调查统计制度》、《国土资源统计季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掌握国土资源管理动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
  第六条 省厅综合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及有关单位(部门)统计业务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培训,不断提高全省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水平。
  第三章  数据采集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及综合统计工作人员,要根据统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统计数据的采集。要结合工作实际,随时积累,做好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及分类等工作,为做好综合统计奠定基础。
  第八条 统计人员在填报统计数据时,应主动与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取得联系。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提供数据,不得推诿、敷衍或弄虚作假。
  第九条 统计人员要认真核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向原提供数据的部门反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统计人员不得随意改动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
  第四章  数据审查、汇总、上报(发布)、管理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报表制度》、《快速年报制度》、《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调查统计制度》、《国土资源统计季报制度》的要求,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月报、季报、快报、年报的填报任务。
  第十一条 省厅综合统计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下级和有关单位(部门)的报表和数据后,应及时审查。发现问题应与有关单位(部门)联系解决,不得随意改动下级和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的数据。
  第十二条 省厅综合统计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下级和有关单位(部门)上报的数据后,应及时进行汇总,按要求时限上报。
  省厅综合统计主管部门和各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统计人员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年报报表》和《快速年报》汇总上报工作;省厅以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业对口处室,承担《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分析报表》、《国土资源统计季度报表》统计上报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在上报专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汇交同级综合统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省厅和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管理。上报、发布统计数据时,必须经本单位(部门)领导审核,由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发布数据时,需要上级机关认定的,要事先征得上级机关的同意。
  第十四条 省厅综合统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综合统计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数据安全。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进入该系统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要加强对综合统计数据和资料的保密管理。各单位(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有关综合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
  第五章  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特别是省厅综合统计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要切实改进统计分析方法,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提出有深度、有分量的分析报告,为国土资源管理决策服务。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在进行统计分析时,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统计技术,改进统计分析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章  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综合统计工作奖惩制度。对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严重失职以及虚报、瞒报、漏报以及出现较大问题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按照《统计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对外提供综合统计数据或统计资料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