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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泉水(地热)资源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矿泉水(地热)资源管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矿泉水(地热)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矿泉水勘查登记、评审鉴定结果认定、水源年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矿泉水勘查登记,由地质环境处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地质勘查处组织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再由地质环境处受理、审查,并组织相关处室会审。通过会审的,由主管厅长审核,厅长签批后下发勘查许可证。

  第四条 矿泉水鉴定结果认定

  (一)初审。地质环境处主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下列资料进行初审。

  1、矿泉水勘查许可证;

  2、矿泉水勘查评价报告;

  3、水质检验原始报告;

  4、抽水试验原始资料;

  5、动态监测原始资料。

  (二)鉴定。通过地质环境处初审的,委托吉林省矿泉水资源协会组织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省矿泉水资源协会完成技术鉴定程序后,将鉴定意见连同有关资料返回地质环境处。

  (三)下发鉴定证书。通过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的,由地质环境处依据鉴定意见起草鉴定证书,经主管厅长签批后下发。未通过技术鉴定的,退回全部资料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矿泉水水源年检

  (一)地质环境处制定矿泉水水源年检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按年检方案具体实施。委托长白山矿泉水检测评价中心检验矿泉水水源样品。

  (二)地质环境处对矿泉水水源水质检验报告及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

  (三)矿泉水水源年检合格的,经主管厅长签批后,由地质环境处颁发矿泉水水源年检合格证,并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告;对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