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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吉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预案》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此工作制度。

  二、依照气象部门对全省降雨趋势的中长期预测预报,结合上一年全省地质灾害的发生情况,每年汛期之前由地质环境处组织编制当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三、每年汛期(6-8月份),厅设立防灾值班电话并由专人负责联络。值班电话设在地质环境处(白天)和厅值班室(夜间),地质环境处处长和具体工作人员为联络人,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
  四、与省气象局合作,在吉林电视台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具体业务由厅地质环境处协调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和省气象台实施。
  五、根据汛情和地质灾害险情,由厅主管副厅长带队,组成由环境处及有关专家参加的汛期地质灾害巡回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六、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月报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全省各地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新发现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成功预报地质灾害的实例。
  七、根据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速报程序,对不同级别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要求为:
  (一)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灾情、险情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灾情、险情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省厅接到报告后在24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省厅根据灾情、险情的实际情况,以及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建议或省政府的批示,协助开展灾情、险情调查和应急处理工作。
  (三)发生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省厅在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厅环境处在12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到事发现场核实灾情,并向省政府应急办和国土资源部提交应急调查报告。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协助省应急办及国土资源部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八、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治理项目,其申报和审批按厅审批项目程序执行。地质环境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工程竣工后的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