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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工作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工作质量,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注重实效,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坚持对工作负责、对群众负责的原则,求真务实,全面准确,客观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条  督查督办范围
  1、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2、重大集体访或突发群体性事件,需要省厅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
  3、多人联名反映强烈,需要省厅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
  4、省厅交办给事发地,没有按时完成,又不及时报告的信访事项。
  5、其他省厅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方式
  1、对一般信访事项,采取电话督办方式。即通过电话督促相关事项的落实。
  2、对重要的信访事项,采取书面督办方式,省厅要下发《吉林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办函》,督促相关事项的落实。
  3、对重大的信访事项,采取实地调研方式。省厅派人督促相关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督查督办程序
  1、督查督办工作由厅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2、对省厅受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在接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单》及相关材料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经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承办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超过规定期限的,要提出延期申请,报厅领导批准。厅信访机构要进行跟踪,涉及多个处的,要及时协调。
  3、对省厅交办给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或反馈办理结果或推诿、拖延的,厅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4、省厅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由信访机构负责转交信访人。同时,抄送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结论符合法律法规。需要报告上级机关办理结果的,承办处要起草文件上报。
  第六条  督查督办职责
  1、对承办处办理信访事项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
  2、对省厅作出支持信访人复查、复核意见,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落实。
  3、督查工作结束后,需要行使督查建议权时,形成明确意见,省厅将下达《吉林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建议书》,对被督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