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工作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工作质量,根据《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查督办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注重实效,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坚持对工作负责、对群众负责的原则,求真务实,全面准确,客观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三条 督查督办范围
1、国土资源部,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2、重大集体访或突发群体性事件,需要省厅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
3、多人联名反映强烈,需要省厅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
4、省厅交办给事发地,没有按时完成,又不及时报告的信访事项。
5、其他省厅认为需要督查督办的信访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方式
1、对一般信访事项,采取电话督办方式。即通过电话督促相关事项的落实。
2、对重要的信访事项,采取书面督办方式,省厅要下发《吉林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办函》,督促相关事项的落实。
3、对重大的信访事项,采取实地调研方式。省厅派人督促相关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督查督办程序
1、督查督办工作由厅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2、对省厅受理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承办处在接到《国土资源信访事项交办单》及相关材料后,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依法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经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承办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复核工作,超过规定期限的,要提出延期申请,报厅领导批准。厅信访机构要进行跟踪,涉及多个处的,要及时协调。
3、对省厅交办给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结或反馈办理结果或推诿、拖延的,厅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查督办。
4、省厅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由信访机构负责转交信访人。同时,抄送事发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5、已经办结的信访事项,要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结论符合法律法规。需要报告上级机关办理结果的,承办处要起草文件上报。
第六条 督查督办职责
1、对承办处办理信访事项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汇报。
2、对省厅作出支持信访人复查、复核意见,要督促有关单位进行落实。
3、督查工作结束后,需要行使督查建议权时,形成明确意见,省厅将下达《吉林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建议书》,对被督查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或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