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行为,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申报参加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项目招标和开展评估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矿业权评估招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赵胜堂
副组长:臧全业 孙众志 安丰杰
成 员:郝长河 李文忠 黄南俊 王国臣 王凤生
吕海臣 滕继奎 韩宇光 孙显平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处。
第四条 资源处按照勘查处、矿管处提出的出让矿业权评估项目及有关资料,拟定矿业权评估项目招标公告,经财务处会签并报厅领导审定后上网发布。
第五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第二天,评估机构以传真方式申报参加竞标。传真电话:0431-88550114。
第六条 每次招标确定5家入围评估机构。申报不足5家的,按实际申报家数组织竞标;申报超过5家的,公开抽签确定5家评估机构参加竞标。
抽签工作,由资源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室组织进行,抽签结果,由资源处上网公告,并通知查阅资料、举行招标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第七条 举行招标会前,评估机构要将评估报价单用信封(注明评估项目名称)密封后报财务处。报价信封在招标会上当场开封,报价最低者为中标机构,并当场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由资源处下达,并告知财务处。
如果出现相同报价,有重新报价意愿,采取公开竞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重新报价意愿,采取当场抽签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已确定参加招标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报价或不参加招标会的,视为放弃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参加矿业权评估项目竞标资格。
第九条 评估机构中标后,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如果发现有关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存在较大问题,影响评估工作,要及时向资源处报告,更换有关资料,避免利用有问题的资料进行评估。但未经同意,不得更换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资料。资料更换的评估报告完成的时限按提供新资料日期起算。资料更换的,资源处要及时送财务处1份,由财务处通知预评估机构。
第十条 评估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或报告存在较大问题给予退件的,记评估机构不良记录1次。年度内评估机构有不良记录1次的,给予警告;有不良记录2次的,给予通报;有不良记录3次以上的,取消该评估机构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参加矿业权评估资格。
如发现弄虚作假,与利害相关人串通,恶意提高或降低评估值的,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参加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十一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备案前,实行预评估制度,将评估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与财务处委托的预评估结果进行对比验证,评估结果明显低于预评估结果的,由资源处会同财务处、监察室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处理意见。属于评估机构问题的,退回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并记不良记录1次,论证费由评估机构承担;问题较大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收回委托书,该评估项目重新招标评估;问题严重的,取消该评估机构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参加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十二条 探矿权评估结果实行备案制,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评估结果实行确认制。评估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报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国土资源厅窗口。受理后,资源处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备案确认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审查,组织会审,通过的,报厅领导审定后,下达备案证明或确认通知书。
第十三条 矿业权价款确定后,需要收缴的,地勘处要及时通知探矿权人(申请人、中标人)缴纳探矿权价款或转征国家资本金,矿管处要及时通知采矿权人(申请人、中标人)缴纳采矿权价款。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评估费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支付的项目,如果评估机构申报的评估费价格高于规定标准的(评估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按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凡申请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折股等,按规定不需缴纳价款的评估项目,评估费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评估费标准表
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费标准表
附表一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评估费标准表
单位:万元
类别 价款 |
1000以上 |
500-1000 |
500-50 |
50-10 |
10以下 |
备注 |
金属类 |
6 |
4 |
2 |
0.8 |
0.5 |
|
非金属类 |
4 |
2 |
1 |
0.6 |
0.5 |
|
水资源类 |
5 |
3 |
1 |
0.6 |
0.5 |
|
注:有价值工作区、空白地探矿权评估费0.3万元
附表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费标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计费额度(万元) |
超额累进费率% |
备注 |
1 |
10以下(含10) |
0.5万元 |
|
2 |
10-30(含30) |
4 |
|
3 |
30-50(含50) |
3 |
|
4 |
50-70(含70) |
2.5 |
|
5 |
70-100(含100) |
2 |
|
6 |
100-200(含200) |
1 |
|
7 |
200-500(含500) |
0.7 |
|
8 |
500-1000(含1000) |
0.5 |
|
9 |
1000以上 |
0.3 |
|
注:评估费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