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
吉国土资开发〔2012〕3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生态安全,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复垦工作,加强土地复垦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复垦方案审查
(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评审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0)78号)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含正在建设尚未完工、已建成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评审组织工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含正在建设尚未完工、已建成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采矿权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审批采矿权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已投产、已建成生产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由原审批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二)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手续时,须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一并报送。原已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现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须按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负责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义务人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负责组织《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把关。
(三)对于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因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由建设单位对土地复垦资金做出安排、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等情况作出说明和承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用地审查报告中说明上述情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意见,作为申请建设用地、采矿权审批及年检的要件。
(四)在本通知下发前,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的土地复垦方案,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做好此项工作与省国土资源厅的衔接,将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情况上报备。
二、加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与验收管理
(一)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和阶段、年度复垦计划,细化施工设计,精心组织复垦实施,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表土层覆盖厚度应达到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土地复垦质量负责。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实施,按期完成。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
(二)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的实施和验收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省级以上投资的生产建设损毁土地复垦的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于跨市(州)、县(市、区)的建设项目,由涉及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实施和验收管理工作。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三)落实土地复垦资金。土地复垦义务人要严格执行将土地复垦费用纳人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规定,根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中的经费预算,足额落实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工作,专帐核算,每年12月3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如实报告当年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和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履行复垦义务或验收不合格、且经整改仍不合格的,须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对应工程的经费预算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局代为组织复垦。
三、做好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工作
(一)开展现状调查评价。因生产和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以及因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土地复垦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会同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现状调查评价,建立损毁土地现状数据库。
(二)编制复垦专项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专项规划或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中编列专章,明确本地区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规划期为2013年一2020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任务、重点复垦区域等。各级各类土地复垦项目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三)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按项目实施管理。政府投资进行复垦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按照或参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使用新增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将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对新增耕地验收合格后,可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的施工单位由土地权利人或者投资单位、个人依法自行确定,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和审批。
四、强化土地复垦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复垦工作列人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要依托各级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配备专业力量,明确职能职责。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土地复垦工作的局面。
(二)落实共同责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同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组织好复垦项目的实施,并依法查处土地复垦违法行为。
(三)强化土地复垦监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监管,凡不按规定编报《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或办理土地登记发证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或办理延续、变更、年检等相关手续。要建立在建、新建生产建设项日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对于违反《土地复垦条例》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在对土地复垦义务人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进行验收时,要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全面监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