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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管理,推动网站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6〕43号),结合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政府的要求,打通信息壁垒,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不断提升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以信息化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服务吉林振兴发展。

  第三条 厅网站是提供国土资源信息服务的第一平台,共设置“新闻中心”、“政务公开”、“办事服务”、“互动交流”、“专题专栏”五个板块。 

  第四条 厅办公室是厅网站的管理部门,负责网站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信息中心是厅网站的技术承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做好日常巡检、数据备份;宣教中心是厅网站的信息发布承办单位,负责网站新闻信息发布、互联网舆情监测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是厅网站运行基础数据的提供单位,负责按照信息公开审批程序,及时规范提供网站运行基础数据。

  第二章 新闻宣传

  第五条 新闻中心版块,应充分发挥新闻宣传、舆论监测引导的作用,主要内容包括:

  (一)厅领导重要活动、重要讲话; 

  (二)厅重要会议新闻; 

  (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动态; 

  (四)厅组织召开或参与的新闻发布会;

  (五)厅和各单位确定需要发布的重要新闻; 

  (六)整合转载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各部委网站、地方政府网站、中国国土资源报、中国矿业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中央新闻单位网站及其他媒体的国土资源新闻信息等。 

  第六条 宣教中心发现涉及国土资源的重要舆情和公众关注的国土资源热点问题时,应及时报厅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各单位工作职能,及时组织予以回应。发生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应在厅网站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已经通过电视、报刊、网络或其他方式发布的新闻信息,应及时在部网站转载。

  第七条 各单位应主动向厅网站提供新闻类信息,并严格履行信息审查审批程序。其中涉及下列新闻类信息发布,应当视具体情形分别报批:

  (一)发布厅领导重要活动、重要讲话、厅重要会议新闻,以及需要在厅网站发布的新闻信息,须报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二)发布在线访谈和网络直播的信息,由受访或主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现场文字审核,审核通过后上网发布。 

  (三)采编报道或整合转载的新闻信息由宣教中心负责人审查后直接上网发布,重要信息报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信息中心负责“国务院要闻”、“国土部要闻”、“省政府要闻”栏目的维护;宣教中心负责“国土动态”、“视频图片”栏目的维护更新,每周至少更新1篇;各处、各单位应及时提供在工作上产生的重要新闻信息,主动采编和报送国土资源相关新闻信息,每月至少更新1篇。

  第三章 政务公开

  第九条 政务公开版块,根据厅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布政府信息。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是可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在部网站公布。依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文公开属性认定机制(试行)》,属于主动公开的或厅领导批示发布的政府信息,应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厅网站公开。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向网站提供本单位产生的信息。报送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查审批程序,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客观、准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提供本单位拟发布信息和日常沟通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厅网站发布的信息以“谁提供谁负责”及“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按照信息来源实行分类、分级审查、审批后,方可上网公布: 

  (一)需要在网站公布的行政审批结果、一般性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规范性文件、重要通知通告(公告)、权威数据发布等重大信息,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厅领导审批。

  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三同步”制度,与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

  (三)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等以数据整合方式发布的业务管理类信息,由产生单位负责人审批。重要信息经办公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四)对于经过审批程序批准发布的信息,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标注“主动公开”的信息,已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中国政府网、各部委和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整合转载已经公开发布或经审批的信息,可以简化审批手续,由宣教中心负责人审查后直接发布。

  第十二条 人事处负责“领导之窗”、“机构职能”、“干部任免信息”栏目的更新;办公室负责“工作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更新;宣教中心负责“通知公告”栏目的更新;法规处负责“法律法规”、“提案议案”栏目的更新,包括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人大提案议案及办理结果;调控处负责“统计信息”、“资源概况”栏目的更新,包括综合统计报告及统计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1篇;财务处负责“财政预算决算”、“采购公开”栏目的更新;科外处负责“科学普及”、“土地日”及“地球日”栏目的更新,包括地球科学、资源利用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科学知识及重大科技进展、重大科普活动;信息中心负责“安全防范”栏目的更新,包括网站分等级定级工作情况,负责“地质资料”栏目的链接维护;环境总站负责“地灾预警”栏目的更新。

  规划处、利用处负责“规划计划”栏目的更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利用处负责“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数据”、“闲置土地”栏目的更新,包括省内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情况、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耕保处负责“土地行政审批”栏目的更新,包括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结果;矿管处、地勘处、环境处、资源处负责“矿产行政审批”栏目的更新,包括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结果;矿管处、地勘处、环境处、基金中心负责“矿业权出让转让”栏目的更新,包括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及结果公示,矿业权转让公示,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公开;资源处负责“矿产资源储量信息”栏目的更新,包括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地勘处、矿管处负责“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执法局负责“国土资源典型违法案件”栏目的更新。

  “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栏目,包括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解读情况和回应关切情况,由规范性文件产生处室负责更新;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栏目的更新;“依法收费”由收费相关单位负责更新。

  第四章 办事服务

  第十三条 办事服务版块,主要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办事和互动交流服务。凡是能够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发挥服务作用的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有条件在网上办理的事项,原则上都应集成到部网站统一部署,实现在线服务。网上办事应流程清晰,符合法定审批程序。互动交流应渠道畅通、有效,回复和反馈及时、细致,凡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咨询。 

  第十四条 网上办事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非涉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公开公众需要到厅门户网站办理事项的办事流程,提供各类网上办事的软件、资料、表格等下载服务,整合发布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事服务信息,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在线办理、数据查询等服务。

  第十五条 法规处和行政审批办负责“服务目录”、“表格下载”、“办事指南”栏目的更新;矿管处负责“采矿权许可证到期提醒”栏目的更新;地勘处负责“探矿权许可证到期提醒”栏目的更新;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办事大厅”、“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栏目的链接维护,“软件下载”栏目的更新。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十六条 互动交流版块,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政策文件出台以及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国土资源热点和难点问题建言献策;需公众参与的各类评选活动、口号征集、网上投票、网上调查、网上培训等;开设公共信箱,接受公众咨询、举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信访处负责“信访信箱”栏目的办理;执法局负责“举报信箱”栏目的办理;办公室负责“在线咨询”栏目的办理;调控处负责“在线调查”栏目的更新,至少每季度1份;宣教中心与相关单位负责“在线访谈”栏目的更新;“规范性文件反馈及查询”栏目,由对应的规范性文件产生处室负责更新。

  第六章 专项工作

  第十八条 专题专栏版块,根据全年重点工作和阶段性专项工作设立栏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在厅网站开设专题专栏申请,由办公室根据网站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专题专栏由工作牵头单位负责维护更新。

  第七章 网站维护

  第二十条 厅网站发布的信息须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程序按照《厅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执行。

  厅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带有单位公章和领导个人签章,不得带有红头和密码电报报头格式,不得带有领导批示内容。确需发布领导批示内容、带公章签章、文件头的,需经办公室审核,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发布。

  互动交流类信息收取的网民留言及意见,承办处室需认真审核答复内容,填写“信箱记录单”,经处室负责人签批后由办公室符合上传。

  第二十一条 厅办公室应定期对各单位有关工作信息发布、网上服务、互动交流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优、公开通报。

  第二十二条 负责栏目维护的单位应安排专人坚持读网,检查栏目页面,发现错误及时进行修改或通知负责部门修改。

  第二十三条 厅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审查审批档案资料进行接收、登记,按期向省档案局进行归档报备。

  第八章 网站发展指引

  第二十四条 积极培养适应厅网站发展的人才队伍,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单位要为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厅网站工作人员等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五条 厅网站应结构稳定、版式合理、满足需求。网站建设所需的设备、软件、技术支持、运行维护、内容建设等经费纳入厅预算。

  第二十六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发展目标:致力于打造省内具有绝对影响力国土资源类政务服务、公开的网络平台,推进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网上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