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为提高厅机关公文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公文范围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文,具体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中明确的15种公文种类。
第三条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具体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三种类型。
(一)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以及反映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的,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不公开属性。
(三)其他公文,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在草拟公文时,应当首先进行保密预审查,并在文件拟稿单上填选公开属性初步意见。拟稿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在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初审。办公室在进行审核时,应当对公开属性进行复审。厅领导在签发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办公室在登记和用印时,应当对保密审查情况和公开属性确定情况进行复核,对公开属性缺失的公文暂缓登记和用印。对于涉及重大事项且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公文,可由拟稿处室(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厅保密委研究审定。
第五条 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开展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对已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厅信息中心每日在公文处理系统中整理,并及时在厅门户网站相关栏目进行发布。
第六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按规定的范围、程序和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违反保密审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依法依规对相关处室(单位)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