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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规范自然资源厅上网信息的管理工作,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计算机上网信息保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计算机信息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上网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编辑和定稿,方可上网发布。

  三、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是上网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和批准,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四、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五、发现国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漏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六、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厅保密办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做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八、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九、各处室要加强对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一旦发现涉密信息上网,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厅保密办,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十、信息制作处室主要责任人是保密审查第一责任人,厅保密办负责按程序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复审和送审。

  十一、厅机关对信息是否公开不明确的,应当报送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审定,在上级机关批复前,不得擅自公开。

  附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附件: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