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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6532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标      题: 职称评审政策问答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25W/2021-06532 分      类: 政策解读;其他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标      题: 职称评审政策问答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职称评审政策问答

  1.请问《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是什么时间印发的?

  答: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10月20日起印发施行。

  2.职称评审有什么作用?

  答: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3.我省职称评审权限是怎么划分的?

  答: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开展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社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用人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4.职称评审主要考察哪些方面?

  答: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5.职称评审方式有哪几种?

  答:职称评审工作采取自主评审、评聘结合和社会化评审三种形式。

  6.职称评审的具体评价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标准。各市(州)参照制定市(州)级标准,各县(市、区)参照制定县(市、区)级标准,各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标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级标准 ,县(市、区)级标准不得低于市(州)级标准,市(州)级标准不得低于本省标准,省级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7.各级评委会是如何管理的?管理期是几年?

  答:省人社厅指导各级评委会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三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专家库构成要科学合理,主要以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等领域业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公道正派的专业技术类专家为主,且经验丰富、业内权威的基层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占一定比例。专家库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8.评委会是否还需要省人社厅授权?

  答:是的,需要授权。省人社厅负责对各评委会实行分类授权评审机制。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根据专业可设若干个评审组。未经授权擅自组建的相关评委会,其评审行为及结果无效。

  9.评委会委员人选构成有什么要求?

  答:省直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中直驻省单位同行知名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经济组织同行专家和省直同行专家按照3:3:4比例构成;市(州)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中省直单位同行专家、基层单位或非公经济组织同行专家和市直单位同行专家按照4:3:3比例构成;评聘结合单位评委会委员人选原则上应由外聘同行专家和本单位同行专家按照3:7比例构成。

  10.评委会委员人数有什么要求?

  答:评委会委员组成一般为单数。按照系列组建的评委会须为25人以上,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委会须为11人以上。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人数应当不少于当次应出席评审会议委员总人数的2/3。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后补投票。

  11.关于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是怎么规定的?

  答: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由评委会全体委员推选产生。

  12.评议组由几名专家组成?

  答:评委会根据申报人员的情况可下设相应学科专业评议组,每个评议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13.评委会评审是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吗?

  答:评委会评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意人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委总人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14.职称评审一般采取什么方式实施?

  答:各评委会在职称评审中采取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5.评委会是否可以跨系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答:不可以。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根据专业可设若干个评审组。未经授权擅自组建的相关评委会,其评审行为及结果一律无效。

  16.以后每年职称评审工作什么时间开展?

  答:省人社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始部署上一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第三季度末前完成评审工作。

  17.对于职称评审委员会有哪些规定?

  答:评委会原则上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审组。正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其他级别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和初级职称。同系列或同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共同开展评审工作。

  18.评委会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评委会须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按照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并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2)自主评审和评聘结合单位的评委会依据评审条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级分类申报;社会化评审评委会通过全省职称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3)自主评审和社会化评审评委会结合申报情况,提出例会申请;评聘结合单位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数和单位空岗情况,提出年度评聘数额意向,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人社部门核准后,并向省人社厅提出例会申请。

  (4)经省人社厅批复同意后,各评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聘)工作,并将评审(聘)结果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5)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须在本单位评委会组织下开展,在职称评聘期间须按照规定程序评聘,对非评聘期间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自主决定的方式予以聘任,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不受当年岗位使用数额限制。

  19.申报人必须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吗?

  答: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20.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是怎么规定的?

  答: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省级目录,取得目录内职业资格的,可视同其具备对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的条件。申报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资格起始时间自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日期起算。

  21.外省份的中级职称能否在我省使用?

  答:国家人社部授权组建的职称评委会评审通过的职称均可在我省使用,不用到省人社厅备案。

  22.外省份的职称能否用来在我省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答: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经评审管理机构确认后,即可在我省申报高一层级职称。

  23.申报职称评审需要签署《诚信承诺书》吗?

  答: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和各评委会具体要求,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签署《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不予受理。

  24.对于考评推荐机构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相应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推荐机构参与主体应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管理干部和本单位同行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人事管理干部应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准确;本单位同行专家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本单位领导应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整个考评过程进行监督。

  25.对于业绩成果公示有哪些要求?

  答:各单位应在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6.一般应由哪些部门履行审核、公示和推荐等程序?

  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机构、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27.单位按照哪些程序组织申报工作?

  答: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

  (1)实行职称评聘结合或自主评审的单位,自主开展规定范围内系列专业的职称评聘工作。

  (2)实行社会化评审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无异议后,逐级报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送所属市(州)人社部门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由属地市(州)人社部门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省属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经本单位审核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28.评委会可以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评审材料吗?

  答:不能。各评委会须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的原则分别受理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评审材料。

  29.评委会审核材料有哪些要求?

  答:各评委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申报人员存在的问题和需补齐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弄虚作假、被实名举报查实的人员予以备案,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各评委会在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须对全部审核确认的参评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30.关于例会申请,有哪些要求?

  答:各评委会应在例会前5个工作日,以正式行文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例会申请》,并附《评委会专家库名册》《参评人员名册》(附电子版)。评聘结合单位还应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数额核定表》。

  31.评审通过人员比例是多少?

  答:各评审(聘)评委会按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分别不高于申报人员45%、55%、70%的比例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评聘结合单位一般应在单位空岗数额的40%以内自主评审。单位评聘矛盾突出,符合条件人员较多时,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突破,但应保证不超单位空岗数额的80%。

  32.各评委会向省人社厅报送哪些材料?

  答:各评委会须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评审工作情况报告(正式行文并附电子文档)。内容包括:评审会议的基本情况、申报人数、通过人数、未通过人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汇总表》及电子版;

  3.其他需要报送材料。

  33.职称评审对诚信制度建设有哪些要求?

  答:各级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各评委会要建立完善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具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情形之一,实行“一票否决”,立档备案,严肃追责。

  (1)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职称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社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社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社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4.“专业证书”可否作为学历依据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答: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35.哪些人员可以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36.职称申报途径是什么?

  答:2021年,评聘结合单位根据本单位要求进行申报;评聘分开单位采取信息化申报的方式,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zhrs.hrss.jl.gov.cn/jlzhrs/util/toIndex.do)大人才一体化管理系统申报。

  37.受到了处分,还能申报职称吗?

  答:《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8.同级改职后,当年可以参加单位竞聘吗?

  答:同级改职通过后,即视为具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能力,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择优聘任。

  39.评审通过的职称证书时间是什么?

  答:评审通过人员资格取得时间以该评委会评审通过年份的1月1日为准,评聘结合单位评审通过人员岗位聘用时间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算。

  40.农民可以参加职称职称评审吗?有哪些专业?

  答:我省农民可以评职称。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吉办发〔2021〕18号)精神,目前已建立乡村振兴农经、农艺、农技、农林、兽医、畜牧、工艺、农建、电商营销9个专业职称评价体系,以激发我省乡村振兴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41.评聘结合单位的辅助系列和人事代理人员还需要推荐到省人社厅评审么?

  答:不需要推荐到省人社厅评审,今年全面下放人事代理、辅助系列人员职称评审权。综合考量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实际,逐步统一单位评聘(审)标准,进一步向评聘结合(不含中小学系列)和自主评审单位加大放权力度。将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人事代理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下放到本单位,拉平主辅系列评审层级、拉平主辅系列通过率,实现各授权单位所有系列、所有等级、所有人员的评聘自主。

  42.民营企业可以自评企业员工职称吗?

  答:是的,我省持续加大民营企业职称自主评审放权力度。新增长光卫星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奥来德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科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长春研究所4家民营企业施行职称自主评审。围绕我省“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大我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放权力度,向我省汽车和零部件、农产品和食品深加工、冰雪和避暑休闲生态旅游3个万亿级产业以及精细化工、医药健康、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7个千亿级产业相关民营企业倾斜,在省、市、县三级选定100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规模以上的民营企业下放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自主评审权限。

  43.评聘结合单位和自主评审单位组建职称评审专家库,由于单位人员少,职称评委专家库成员不到100人,怎么办?

  答:人员少的单位组建专家库可不低于75人。

  44.职称证丢失怎么补办?需带什么材料?

  答:职称证书丢失可以到发证机关进行职称证书或评审表补办,需要携带材料:(1)职称证书或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2张;(3)小2寸照片1张(蓝底或红底);(4)单位介绍信(现单位出具即可)。办理时间:每周三上午8:30-11:30。办理地点: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一楼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45.关于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答:国家在1986年提出,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制度(《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专业合格证书》自1986年开始视为学历使用了一段时间。直到1994年,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了各级教师资格证对学历的要求。此要求与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作为相应学历条件出现矛盾,因此,国家在1996 年随即停止教师《专业合格证书》考试和发放。但由于考虑政策的延续性,《专业合格证书》在吉林省内曾继续使用了一段时间。2008年,原吉林省人事厅依据《教师法》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进一步明确了职称参评学历。至此,我省对中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不作为职称评聘相当学历条件,以文件的形式进行了规范。

  46.关于中小学教师“双25”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答:我厅会同省教育厅于2004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人联字〔2004〕67号),其中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师(幼师)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是指“中师(幼师)毕业满25年以上,并且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5年以上”,即“双25”。我省制定该文件的初衷是“双25”,而且我省一直按照“双25”条件执行。

  47.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是否要求聘任年限?

  答:不要求。

  48.国家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相关文件在哪里找?

  答:吉林省人社厅官网“公告”栏目。

  49.事业单位的员额编制、合同制、公益性岗位等编外人员是否都可以申报职称?

  答:可以申报。

  50.中级经济师可以申报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吗?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吉林省审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吉人社联〔2021〕119号)规定,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参加高级审计师考试时,可以视同具备审计师职称,考试成绩达标、在有效期内且符合高级审计师职称基本条件和评审条件方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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