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企业部分离休干部调整待遇工作的通知
吉劳险字[1997]3号
各市、州劳动局、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常委1996年9月20日讨论通过的《关于提高部分老干部待遇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比照副厅级增加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意见》(干审字[1997]9号)精神,现就做好企业部分离休干部待遇的调整和兑现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已按原级别(职务)兑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的通知》(吉政发[1995]38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本次调整级别待遇差额;没有按原级别(职务)兑现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先按38号文件规定兑现待遇。待遇兑现时间从1996年9月开始补发,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凡已按原级别(职务)兑现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增加生活补贴、离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补贴的通知》(吉政办发[1996]32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本次调整级别待遇差额;没有按原级别(职务)兑现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先按32号文件规定兑现待遇。待遇兑现时间从1996年9月开始补发,1996年9月至1997年5月1日期间所需资金按吉政办发[1996]32号文件规定来源支付,1997年5月1日起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和企业主管部门、社会保险公司协调配合,及时审批,在今年10月1日前结束本次调整待遇工作。
三、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持特诊医疗证。
吉林省劳动厅
19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