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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097/2021-06406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司法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司律罚决【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索  引 号: 112200000135445097/2021-06406 分      类: 行政处罚;决定
发文机关: 吉林省司法厅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09日
标      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吉司律罚决【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司律罚决[2021]4号

当事人:隋长征,男,48岁,系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证号:12201200910738962。

2021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给省司法厅发来《关于<征求律师与法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和律师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复函》,反馈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隋长征律师存在着向司法人员行贿等行为。

经调查核实,现查明:2013年6月至2020年1月间,隋长征为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进入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承揽破产案件以及在办理相关案件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6次在吕某某办公室、长春市赛德鑫苑小区附近、长春市珠海路附近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吕某某行贿现金共计人民币220万元,并许诺对吕某某介绍破产案件按收入比例给付回扣;吕某某先后以购买礼品、化妆品、办理健身卡和为儿子办工作等事宜为由,向隋长征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27.2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47.2万元。

2016年6月,隋长征为加快代理案件审查进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李某某送好处费20万元;

2015年5月,隋长征代理的李某与海南某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三亚某文化公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为加快代理案件办案进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张某某送购物卡2万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求律师与法官不正当接触交往和律师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复函;2、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给予李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4、抚松县人民法院(2020)吉0621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5、省律师协会《关于拟对隋长征给予行业纪律处分的报告》;6、省律师协会《关于吊销隋长征律师执业证书的建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第四十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当事人隋长征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向法官送好处费及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而且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应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关于2021年7月16日向隋长征送达《预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司律预罚[2021]4号),隋长征不要求听证,也没有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三)项等规定,经研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隋长征律师执业证书,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执行。由本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司法厅

                                                                                   2021年8月9日

吉司律罚决[2021]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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