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司法鉴定机构 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司办发〔2020〕50号
各市(州)司法局,扩权强县试点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鉴定人负责制,依法保障鉴定人独立、客观、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全省司法鉴定行业贯彻《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学习宣传
1.各地司法局和司法鉴定协会要充分认识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有关规定的重要性,深刻领会内涵,把握规定实质,依法保障司法鉴定人独立开展司法鉴定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鉴定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努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把宣传学习《规定》作为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通过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形式,确保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全员知晓,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3.省司法厅对《规定》将通过吉林公共法律服务网、 “吉林司法鉴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对外宣传,重点加强对当事人、律师、委托人等的宣传教育,确保知晓配合。
二、规范程序,全面落实工作措施
1.省司法厅将《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通过吉林省司法鉴定案件管理系统导入司法鉴定案件办理流程,2020年7月1日以后,未在案件管理系统填报该表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在系统中归档,同时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经司法鉴定人签名的《干预司法鉴定活动记录表》统一存入司法鉴定业务纸质档案。
2.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收到报告后,对于鉴定机构内部人员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依据本机构章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于鉴定机构外部人员干预司法鉴定活动的,及时向主管该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其他人员可以直接向主管该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3.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规定》的落实与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要求结合起来,应当建立《规定》报告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司法鉴定机构,认真做好违反《规定》的记录、通报等工作。同时,加强同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工作衔接,切实保证《规定》的贯彻落实,切实用制度规则、标准流程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确保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强化监督,确保《规定》执行到位
1.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要尊重本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的权利,不得授意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
2.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干预司法鉴定活动,对各鉴定机构报告的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情况,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泄露其知悉的记录和报告干预司法鉴定活动有关情况。
3.各地司法局要强化对《规定》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把《规定》落实情况作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重要内容,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减少外部干扰因素,及时移交查办有关问题线索,努力实现对司法鉴定全流程的全面监管,保证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形象,切实促进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
吉林省司法厅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