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等2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民发〔2025〕20号
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金融办、发改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统计局、医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数局、消防救援支队、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金融监管分局、残联,长白山党工委社会工作部、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教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规划资源局、住建局、农水局、商务局、卫健局、政数局、长白山市场监管局、长白山司法局、长白山消防救援支队、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金融办、发改委(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统计局、医保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政数局、消防救援大队、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金融监管支局、残联: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中共吉林省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吉林省统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体化建设管理局
吉林省消防救援总队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24〕32号)精神,加快建设适合我省省情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有所养,让全体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现就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进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升级
1.依托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推进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建设,2029年底前实现全覆盖。支持县域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管理服务水平高的民办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级养老大院等加强区域联动,形成连锁化、品牌化、集约化运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2.依托乡镇福利服务中心、优质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具有居家上门、服务转介等功能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2029年底前覆盖80%的乡镇。对基础设施老化、消防设施不达标、入住率低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乡镇福利服务中心,因地制宜进行撤并整合;对闲置或运营效率偏低的乡镇福利服务中心,采取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方式,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大力推动乡镇福利服务中心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到2029年底前,直管率达到50%。(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3.采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点”模式,加强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大院(农村互助养老站点)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按需设置短期托养、日间照料、老年助餐、上门服务、链接资源等功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
二、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模式
4.积极培育发展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专业化市场服务主体,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连续、稳定、专业的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照护技能培训、“喘息服务”等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因地制宜推进适老住宅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建厅)
5.支持建设一批集照护、上门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嵌入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2029年底前覆盖所有街道。通过新建改建、完善拓展、社会合作、互助共建等方式,推进助老餐厅建设,2025年底前覆盖全部乡镇、城市社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6.鼓励和支持“社区+物业服务+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模式,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照护、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推动完整社区建设。探索开展城市社区“养老顾问”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咨询、委托代办等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
7.实施养老机构分类改革,以公办养老机构为主体的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老年人,空余床位向其他老年人开放;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为主体的普惠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普惠性服务,由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以满足多样化、个性化需求为主的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鼓励各地打造市场化、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
8.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统筹利用空余床位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形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鼓励公办养老机构发挥设施设备、专业服务和人才优势,连锁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9.鼓励引导养老机构积极收住失能老年人,探索落实“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共同入住养老机构或其他照护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发展长期照护和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服务。着力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2029年底前占比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残联)
10.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政策衔接、资源共享和服务融合。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协同,强化整合照护。推进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畅通老年人看病就医绿色通道。具备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以试点形式为辖区内提出申请的65岁及以上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和健康咨询。鼓励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
11.加强农村养老大院(农村互助养老站点)建设,力争2029年底前,农村老年人数量较多、居住较为集中、服务需求较高的村实现全覆盖。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指导各地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时,因地制宜统筹确定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指引,对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位置、指标等,对非独立占地的养老服务设施要明确内容、规模等要求。建立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探索设立村级“农村养老服务管家”等助老岗位,为老年人链接资源,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
12.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强化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依法依规对养老服务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吉林金融监管局)
三、健全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发展三方协同机制
13.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优化民办养老机构发展补助政策举措,强化对普惠型养老机构支持力度。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拓展延伸普惠性服务机制政策。以高龄、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有效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刚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14.建立完善统一规范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机制,适时制定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需求认定标准的政策文件。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医保局)
15.全面落实养老服务土地支持、财税扶持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规定持续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算。(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
16.制定《吉林省推动银发经济发展2025年实施方案》,加强银发经济发展政策保障。引进国内外养老服务知名企业,大力培育扶持品牌发展;引导鼓励国有资本进入养老行业,对利用闲置国有企业和公有房产开展养老服务的,给予免租降租、延长租期、优先续租等支持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民政厅)
17.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为支撑的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发展助老志愿服务。高质量开展“银龄行动”,鼓励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文明实践活动等。(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
18.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在城市社区、养老机构建设学习点开展老年教育,实现优质课程和教学资源共享。(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19.健全大龄、老龄劳动者就业再就业机制,加强银发经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银发经济企业用工服务,激发50岁以上大龄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但有工作能力和需求的老龄劳动者等银发人力资源活力,促进银发群体就业。(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20.畅通老年人法律援助渠道,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实行当日受理、审查,并快速办理。开通老年人公证办理绿色通道,探索开展意定监护协议、财产提存、遗嘱等一体化公证法律服务。(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四、加强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21.保障新建住宅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策。支持将可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障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民政厅)
22.全面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保证基本养老服务支出。省级财政统一设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的发展需要。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筹资机制,有效整合相关政策,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设,拓宽长护险基金的筹资渠道。指导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统筹区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进行调整完善。拓展乡镇卫生院长期护理服务职能,就近为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赋能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业务,扩大乡村长期护理服务供给。(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
23.在高等院校增设养老康复相关专业学科,提升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能力。畅通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新职业(新业态)社会服务师职称申报评审渠道。发布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内部薪酬分配方法,向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专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
24.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健全行业部门梳理、金融管理部门推送、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工作机制,促进银企高效互动。引导符合条件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提升对养老服务小微企业服务能力。(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吉林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财政厅)
25.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企业重点开展康复辅具产品、家居适老化日用产品、老年休闲陪护产品以及失能老年人照护等产品研发。组织实施智慧康养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重点研发项目,并择优支持。培育我省适老化产品企业,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
26.依托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形成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指导各地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促进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统筹开展全国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形成统一的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数据库,加强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等的衔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政数局)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凝聚社会共识,统筹现有资源力量,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各地要强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政策解读:《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