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吉民函〔2019〕53号
各市(州)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2010 年,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放高龄 老年人生活津贴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148 号),我省建立了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这项制度体现了党和政 府对全省老年人的关爱,弘扬了敬老爱老社会风尚。
为进一步做好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统一各地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部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起,由原老龄办发放的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工作转为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2019年底前,各地卫健部门要将相关数据、资料移交当地民政部门。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 2020 年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预算资金,并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各地工作移交及开展情况,请当地民政部门牵头,会同卫健、财政部门形成报告材料,于2019年底前报省民政厅。
联系人:王媛,电话/传真:0431-89152072,邮箱:214084792@qq.com。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10月17日